严把社区矫正人员准入关
社区矫正与监禁服刑绝然不同。当前,社区矫正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接受严格监督。所以,必须严把社区矫正人员准入关。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必须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和《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必须重点突出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进行评估特别考虑是否对该社区造成的影响、核实居住地是否能够落实监管措施,严格把好评估关,不偏不倚,对于抢劫、放火、故意伤害等社会危害性大的主观故意暴力罪犯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等经济犯罪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如果确实要用,就必须慎用),社区矫正适用法律应该接受人大、检察院、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的严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所工作压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5_142:}必须把好社区矫正人员准入关。{:5_142:}必须依法判决,确保准确无误,必须敢于担当。 社区矫正执行有宽度才能对有些人产生经济效益。 {:5_142:}依法办事。 {:5_142:}依法办事。 法至上 发表于 2013-8-31 10: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必须把好社区矫正人员准入关。必须依法判决,确保准确无误,必须敢于担当。
对极! 斗志永不息 发表于 2013-8-31 18: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社区矫正执行有宽度才能对有些人产生经济效益。
不像你想象的那样。 粤-汕港-龙 发表于 2013-9-5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法办事。
依法办一切事情! 粤-汕港-龙 发表于 2013-9-5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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