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城区人民法院对田爱勤、黄良勇、黄良咱等15名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9个月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良咱因其位于城区东涌镇东涌村的自耕菜园被政府征用建设“东涌变电站”的赔偿款数额达不到要求,遂以建设该变电站会产生辐射、影响人体健康等为由,并以东涌村“两委”干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为借口,于2012年10月2日至4日连续三个晚上在东涌村“王爷町”处煽动村民签名,准备集体上访;此后,被告人田爱勤、黄良勇、田智盛、黄继好等一伙人乘机介入。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2月27日期间,田爱勤、黄良勇、黄良咱等15名被告人分分合合,参与组织、煽动东涌村村民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先后聚众冲击东涌镇人民政府5次,聚众冲击汕尾市人民政府3次;先后聚众堵塞汕遮公路东金路口、汕遮老公路东涌镇政府前道路、市区汕尾大道“美丽华大酒店”门前大圆盘路段、汕遮公路、“信利电子厂”周边道路5次;煽动、组织东涌村村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7次;聚众锁掉东涌村委会大门1次;非法拘禁他人2次。
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爱勤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良勇、黄良咱、田智盛、黄建贤、黄希钢、黄继好、黄文成、黄希表、黄贤挠、黄晓辉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告人黄爱真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兴钳、陈响蜜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告人蔡华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上述被告人均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城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田爱勤、黄良勇、黄良咱、田智盛、黄建贤等15名被告人1年9个月至13年有期徒刑。
15名被告人被判刑期如下:
编后语:这是一宗令人警醒的案件,警示我们要理性维权,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有诉求,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反映、沟通,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这才是维权的正当途径。在涉及群体利益的时候,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上访,不闹访,不缠访,更不能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本案被告人为了个人利益,或被一些另有目的、别有用心的人煽动,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遇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无视国法,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表达诉求,最终都因触犯刑律而受到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