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好事YY两句平东与秀秀事件
本帖最后由 家乡好 于 2014-8-13 20:00 编辑近来因网友"jingd秀秀"一篇《贪婪无厌的平东人》惹得网络闹轰轰,尤其是以市民网为甚。几乎是同一时间一边倒的支持秀秀,个个为其做无罪辩护,当然借机攻击一下平东,再顺便的讽刺一下海丰,说什么敢为人先。本来人家已经报案,谁是谁非就应当由司法去解决,做为一个旁观者就只能旁观,但好像没有人旁观,一而再再而三的抗击平东,讽刺海丰,既然这样,我也凑下热闹,反正有人家说我“家乡好”这个人是好事之徒,那就再好事一下。
《贪婪无厌的平东人》真的就像一些人说真的只是言论自由,没点过错?从其主文来看,言论明显是过激,以偏概全,和那标题一样让人难于接受,这本也没什么,大可以当做不与小孩子计较,可不是,秀秀在言论回复当中,就存在故意的扩散,中伤,诽谤,煽惑,滋事。(这与柏杨先生所写的《丑陋的中国人》是完全不一样的,柏杨只是揭露中国人某一丑陋面,但没下定义去鼓吹煽动不要做中国人,也没叫中国人全体去跳海跳楼自杀等等)请看他的回复:
一、我是转载的,不过文章也是实事求是,就事论事,丝毫不是夸张。(注:本文明明是自写的哪个字是转载?实事求是就应当说是朋友一人一家之行为而不能泛指全体平东人,又从哪一方面就事论事?还太言不惭地说丝毫不是夸张这不是夸张而是超大超大的夸张。是对事实百分百的肯定下定义,可事实全体平东人真的这么贪婪无厌吗?当然不是。),
二、不是个别情况,很大一部分平东人,都要女婿施舍,而且还理所当然。(注:没证没据仅凭听几个朋友说之事就肯定了很大一部分人,这不是造谣吗?)
三、有这样风气的地方,大家还是避而远之吧(注:要大家避而远之已是在要求,呼吁,阻止,干扰,传播,打击,煽动,滋事)
四、 臭名远播,女孩嫁人,也要避开平东阿,经验之谈。(注:非亲身经历,只是道听旁说而已,何来经验之谈?还在劝阻人家甚至还劝阻外面女孩嫁入平东,客观上已经存在故意中伤造谣诽谤滋事,而且打击面涉及到整个地区,居心不良) 明显可以看出该帖子利用社会某个敏感点,挑起事端,扰乱公众,蛊惑人心,诋毁攻击平东人民,挑战社会,无视道德,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
有网友以及“秀秀”本人说缺乏被害主体 ,真的吗?非也,被害主体就是全体平东人民。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现实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网友“秀秀”在声明中承认所指平东人是泛指,也就是全体平东人,根据第四项,秀秀已经可能是诽谤了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然能不能定罪非是你我等说是就是说非就非,一切还要由司法而定夺。
平东十村委在这件事上不管是不是小题大做,那也是人家合法的权利,村委会本身就是村民的公仆,代表着全体村民。其职责就是为民造福,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面对人家造谣中伤诽谤滋事,村委绝对有权利有义务代表村民站出来为全休村民讨回说法,要不村民要村委会来干啥用?我不明白一些网友嚷嚷要查查平东村委什么的什么是什么意思,一事归一事,就算平东某村委在某个节上有啥事也与此事扯不上关系,这不知道是否有威吓的味道在?
一些网友公开发帖,评击平东村委维权是在打自己的脸,那就请你们少操这份好心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平东村委都立于不败之地
一,不就是打官司嘛,打官司玩的就是红红的一张,也许某人是大富翁,或者身边身后一大帮人能捐个十万八万,而平东十个村委也不差,全体人民每人少喝一两瓶饮料就可陪某人玩一审二审到终审。
二,就算打输了官司,平东也能借助此官司维护了村民的声誉,让世人知道了平东人并不是贪婪无厌的主,为平东姑娘与小伙子平反。
三,某人打赢官司,却输了钱,打输官司就只好洗白白屁股去吃皇家饭。你们还敢说平东十村委是在打自己的脸吗?
本人做为一个网民,说真的也不希望有网民如果不是因为别有用心而因过激的言语而获罪,但做为一个人有错就要认,而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一错再错。所以本人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一谈,别等到开弓没有回头箭。最好的办法,在本人自以为是的看法,某人能在网上说上三个不痛不痒的字,平息这声战火。不要再叫嚣人家去告你,不管你的底气何来,官司输赢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相信平东人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真的烧起来不见得你等能接得住,引起第一项,不用平东村委去告你,相信检察院也可请你喝茶。
以上全为个人胡说八道,不认同勿喷,本人睡觉去。
一切交给法院判决。 你说现实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那么平东镇人民是法人?团体?组织??其实都不是,只是泛泛而存在的概念吧?,没有任何法人团体组织证书,所以的确没有具体受害人。平东镇府和村委最多只能要求删帖,不应该介入这种负能量的事。 联名这种事,不可以有,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讲法,联名就可以解决问题吗?相反大有“文革”味道让人反感。 妞妞 发表于 2014-8-13 20: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联名这种事,不可以有,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讲法,联名就可以解决问题吗?相反大有“文革”味道让人反感。
能不能不是你我能说了算,人家本来就是代表村民。反感不反感并不能代表人家不能。 我行我酷 发表于 2014-8-13 20: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现实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那么平东镇人民是法人?团体?组织?? ...
村委代表的全体村民,如果村民要求介入,为什么就不能介入,又有哪条法律规定村委不能代表村民?只不过介入要采用什么方法而已。 我大力支持平东村委告秀秀,为了家乡名誉我觉得没什么错。秀秀到现在还是不知悔改,还嚣张地说“我就在这里,有能耐就来告我!”既然他没有认识自己的错误,就让法院来判决! 诽谤罪最新立案标准
核心内容: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两会根据现今网络发展与及其罪名的发展趋势,出现较新的犯罪手法而进行新的立案标准,下文将会详细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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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帖作者在原帖说话的肯定强硬态度和说明的话简直就是两回事好不了.市民网最好不删那个帖,大家有空就把那个帖子找出来点击点击,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就可构成诽谤罪,到时全平东的人总可以签名委托村委告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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