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祖名涉毒一案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房祖名涉毒一案的判决说明了什么?陈治赠 2015年1月11日
房祖名涉毒被捕,引起社会关注。人们的兴趣不在房祖名,而是在于要看他的父亲——成龙如何动作?法院如何判决?中国社会有不少潜规则,大家都懂的。
成龙对孩子涉毒,表示痛心,承认教子无方,甚至有“打死他”的念头,并一再表示不找关系“救孩子”, 后获知房祖名可以回家过春节,又希望孩子能成中国的“禁毒大使” 。作为父亲,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
法院对房祖名涉毒一案的判决,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房祖名出庭受审,不穿囚服、不戴刑具、不剃光头、不用锁在刑椅上。与时下流行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审的规矩不相符。究竟是想告诉社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囚服、戴刑具、剃光头、锁在刑椅上受审的规矩要改变?还是想告诉世人,背后有个強人做后盾就不用照规矩办事?
2、房祖名涉毒一案法院当庭宣判,与通常择日宣判的规则相悖。究竟是想告诉社会,今后要实行当庭宣判的新规则,因为中国的法律,量刑有太多的伸缩性,不再留下迴旋的余地,让不正之风钻空子?还是要告诉世人,房祖名涉毒案是特事特办(或是对轻罪的做法)?
3、房祖名涉毒案,明显有“非法持有毒品” 和“容留吸毒” 的犯罪嫌疑,法院明知房祖名“非法持有毒品(大麻)100克”, 但不入罪,仅以“容留吸毒” 定刑6个月。究竟是想告诉社会,“非法持有毒品(大麻)100克” 不是罪,对青年人初次涉毒犯罪,今后以房祖名案为范例,有二罪嫌疑者取其轻罪定刑,给青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还是要告诉世人,房祖名涉毒一案有特殊,不可类比,下不为例?
房祖名涉毒一案的判决,确实有值得思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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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祖名涉毒一案的判决,确实有值得思考之处。
哈哈,中国社会人比人气死人。
反正俺不吸大麻不吸毒也不容留吸毒,管那么多干嘛?哈哈 516429 发表于 2015-1-11 16: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西游记里有后台的妖怪都被收走了,没后台的都被猴子打死了!有如美国的双重标准!
{:4_102:} 本帖最后由 埔陇宫 于 2015-1-12 09:22 编辑
我感觉这事有点敲山震虎的意味,“震虎”不是指成龙,是指大批香港艺人,因为“占中事件”,香港艺人分派站队,房祖名涉毒案是在警告香港艺人,不要让大陆抓到马脚,是从宽?还是从严?看你的表现。
我感觉的,不一定准。 1、给被告人剃光头、穿上带有明显标示的监所马甲、让被告人坐在‘囚笼’中受审,这些曾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不剃头、不穿囚服也通常被认为是特权的表现。但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均没有规定或要求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剃头、穿囚服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司法理念并不相符。
2、理同上,且当庭宣判早就有,案件证据确凿、案情简单,当庭宣判是公正与效率的体现。这种小案也要择日宣判?是想浪费司法资源吗?
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判决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来裁量。比如在房祖名和李代沫的案件中,房祖名吸食的是大麻,李代沫吸食的是冰毒,房祖名被捕后认罪态度良好,不仅主动投案,还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等等,有自首情节,所以属于从轻处罚。
4、这种法盲文章,请问@有话就讲加精的理由在哪?
{:5_142:} 瓦拉瓦拉 发表于 2015-1-12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给被告人剃光头、穿上带有明显标示的监所马甲、让被告人坐在‘囚笼’中受审,这些曾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 ...
在汕尾市民网微信订阅号看到这个帖,忍不住想上来回复,没想到你的回答跟我一样。握个手!
根据新闻报道中的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有问题。
所以我回帖的同时想问:在订阅号发表的帖子的质量是否可以高点?因为它代表的不是个人!!! 哈格尔 发表于 2015-1-12 12: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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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报道 ...
有理。 哈格尔 发表于 2015-1-12 12: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汕尾市民网微信订阅号看到这个帖,忍不住想上来回复,没想到你的回答跟我一样。握个手!
根据新闻报道 ...
发帖前多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就不会出现这种被打脸的事了。 感谢瓦先生丶哈先生跟帖点评。
笔者对“房案”有感而发,就事论事。
1、 就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下流行穿囚服、戴刑具、剃光头、锁在刑椅上的做法,笔者说的是要改变还是仅此一例?没有说及时下流行的规矩是否适法的话题。
2、 关于房祖名涉毒一案法院当庭宣判,与通常择日宣判的问题,笔者没有说及哪类案件适用当庭宣判,哪类案件适用择日宣判?笔者说得很淸楚:“究竟是想告诉社会,今后要实行当庭宣判的新规则,因为中国的法律,量刑有太多的伸缩性,不再留下迴旋的余地,让不正之风钻空子?还是要告诉世人,房祖名涉毒案是特事特办(或是对轻罪的做法)”?
3、 笔者认为,房祖名涉毒案的判决,既有“‘非法持有毒品(大麻)100克’ 不是罪,对青年人初次涉毒犯罪,今后以房祖名案为范例,有二罪嫌疑者取其轻罪定刑,给青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的信息,也有“房祖名涉毒一案有特殊,不可类比,下不为例”的可能?笔者没有拿李代沫案作比较,更没有涉及到吸大麻与吸冰毒的区别。
笔者是对“房案”出现的现实问题提出思考。房祖名涉毒一案的判决,确实有值得思考之处。先生是着重对法的理解。角度不同而已。
谢谢!
本帖最后由 哈格尔 于 2015-1-13 14:07 编辑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5-1-12 22: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瓦先生丶哈先生跟帖点评。
笔者对“房案”有感而发,就事论事。
1、 就刑事犯罪嫌疑人(被 ...
看到陈先生洋洋洒洒又是几百字,还有那几个之前已经出现过的问句,本人就再次回答一下您的问题吧!!!
首先,在此澄清一下,我不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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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您说的“房祖名出庭受审,不穿囚服、不戴刑具、不剃光头、不用锁在刑椅上。与时下流行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审的规矩不相符。”
请问,什么是流行?什么是流行的规矩?什么是法律法规?
法院判案,是以流行的规矩为标准,还是以法律法规为前提?
对,新闻报道的案件中,有很多嫌疑人是穿着识别服到法庭上来的,有些人在开庭之前已经被羁押于看守所,也就穿着识别服了,不换衣服没什么问题。
而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出庭时的服装做要求,所以出庭穿便服完全没有问题的。
至于您所说的“戴刑具、剃光头、锁在刑椅上受审的规矩”,这些规矩又是谁定的呢?我们讲求的是法律法规,不是规矩!OK?您是否可以从法律法规中找出这些“规矩”,让我学习学习吗?
成龙公开表示不会再找关系,房祖名也说将在今后用自己的行动来获得谅解,传递正能量。您觉得这是想告诉世人,背后有个强人做后盾就不用照法律法规办事吗??这正正是想告诉世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他还不是天子!!
最重要的是,现今社会,媒体如狼,群众如虎,稍有不慎,必掀波浪。该案又不是死罪,成龙又不是傻子,有必要为了这件小事毁了他的所谓英名吗?何不大义灭亲,树立一个正确的榜样,为世人所称赞?同时也让房祖名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一举几得,何乐而不为?
2、 关于房祖名涉毒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只是说明该案达到了当庭宣判的条件,所以就当庭宣判,没有其他暗藏的玄机。而当庭宣判也并不是新规则!
您可能觉得当庭宣判的出现率如此之低,为何在该案却使用了,是否想告诉我们什么东西!我想说,您想太多了!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想预示着什么!该案只想告诉你,法院是按规定办案!
3、 房祖名涉毒案的判决,没有“‘非法持有毒品(大麻)100克’ 不是罪,对青年人初次涉毒犯罪,今后以房祖名案为范例,有二罪嫌疑者取其轻罪定刑,给青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的信息,也没有“房祖名涉毒一案有特殊,不可类比,下不为例”的可能!为什么呢?因为:
根据我国刑法,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大麻属于“其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指的是“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而该案房祖名只持有100多克,远远达不到非法持用毒品罪的持有量,所以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也没有您上述的那些可能性!!
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所以构成的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本人不是法律专业,只是根据相关知识表达自己的观点!
也从未写过如此多字的评论,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
更重要的是,我希望每个看贴的人都应该有自己的观点,不能人云亦云,应该有所辨识的去看事情,看问题!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5-1-13 20:45 编辑
瓦拉瓦拉 发表于 2015-1-12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给被告人剃光头、穿上带有明显标示的监所马甲、让被告人坐在‘囚笼’中受审,这些曾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 ...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均没有规定或要求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剃头、穿囚服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司法理念并不相符。
------------究竟是想告诉社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囚服、戴刑具、剃光头、锁在刑椅上受审的规矩要改变?
-----------老生的回答应对了笔者的思考。多谢! 哈格尔 发表于 2015-1-13 13: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到陈先生洋洋洒洒又是几百字,还有那几个之前已经出现过的问句,本人就再次回答一下您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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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受审” 与“法院判案”是两个概念,请勿混淆。多谢! 在法庭没有定罪之前,应称是(疑犯)。
疑犯上庭,衣着端正,以免藐视法庭之嫌,疑犯应坐在犯人栏内接受盘问。
至于剃头,着刑衣,是判罪后的事。 陈显兵 发表于 2015-1-13 2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法庭没有定罪之前,应称是(疑犯)。
疑犯上庭,衣着端正,以免藐视法庭之嫌,疑犯应坐在犯人栏内接受盘问 ...
多谢关注! 瓦拉瓦拉 发表于 2015-1-12 1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发帖前多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就不会出现这种被打脸的事了。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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