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鸿裕唆使其妻黄雅静歪曲事实诬告本人 及儿子张元豪的情况反映 我叫黄宝云,女,1966年出生,系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元豪之母亲,现住海丰县城,现将海丰县公安干警周鸿裕恃势蛮横歪曲事实并纠集黑势力胁迫殴打本人等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经过反映如下: 2013年8月4日下午6时许,我儿子张元豪(尚未吃晚饭,午餐也没有饮酒)驾驶小轿车(证件及驾驶证齐全)从海丰县城沿二环路靠右自东向西正常行驶,途经二环路上大堀路口路段时,周鸿裕(其妻黄雅静)之子周典楷(1996年出生,系在校学生)驾驶无证二轮摩托车从上大堀路口自北向南突然横穿上述路段,由于张元豪采取措施不及,使其车辆与我儿子张元豪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周典楷脸部二处轻度挫裂伤。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张元豪由于骤然间发生交通事故,心理上顿时产生害怕以及为规避被周典楷的亲人殴打等原因,故驾车离开现场。此后据悉,伤者周典楷被路人报警通知其亲属将伤者周典楷送彭湃医院治疗,当晚7时许,本人及丈夫陪同儿子张元豪到县交警大队投案,由办案人员高小雄作了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当晚,本人及丈夫获悉伤者周典楷已送往广州医院治疗,即乘车赶往广州,途中也曾与周鸿裕互通电话。到达广州医院后,即向伤者家属询问伤者伤情,并向其家属表示道歉和亲切的慰问,表示一定会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因当时时间匆促,故当晚没有多带现金,只能向周鸿裕先行支付医疗费3000元,因当时没有叫其写收据,此后周拒不承认有此事。周典楷在广州住院治疗18天后于同年8月23日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约40000元。而周鸿裕谎称其子周典楷伤势极为严重、手术难度大和医疗费用支出庞大等,多次催促交警高小雄同志要我们速付大量医疗费用,由于不明实际情况和本着希望伤者能早日康复的心理,因此于几天内向周鸿裕汇款127000元,并付给交警20000元作为备用金代为转交,后再给高警官3100元代为转交(因该款3100元周没有写收据,其后来也一并不予承认),合计付给周鸿裕147000元。周典楷在广州医院住院期间,本人多次到广州探望伤者并对其慰问。 周典楷住院18天已康复出院后,我们家属要求交警调解解决赔偿事宜,但周鸿裕拒绝调解,反而恃势蛮横,谎称其子周典楷在广州的医疗费用不足,强行要求我们3天内再交给其200000元现金给他。我们要求周向交警及我方家属当面出具广州医院的医疗单据(实际支出约40000元),但其拒绝出具医疗费用单据。期间周夫妇还对本人进行殴打,高警官和交警卓副大队长等人也目击此经过,并表示愤慨。此后,周鸿裕在没有广州医院转院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儿子于2013年8月25日在彭湃医院康复中心办理了住院手续,由其家属带周典楷在医院打了几天吊针,同年9月1日后,周典楷即在海丰县陆安中学报名入学就读,从此没有住院,我们也曾多次到住院部和学校察看了解情况,核实证明了这一真实情况。但周鸿裕提供给海丰法院其儿子周典楷在彭湃医院的住院清单竟是277天(即从2013年8月25日入院—2014年5月29日出院),包括住院医疗费、病房费、陪护费等(含在广州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单据的只有109597元)(详见海丰法院民事判决书第7页)。由此足见周险恶用心。我们家属将依照中院生效判决,给予周典楷的损害赔偿金。 该交通事故于2013年9月2同由县交警作出责任认定,由张元豪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本着能尽快通过调节程序双方就赔偿事宜由交警主持进行调解,但遭周鸿裕多次拒绝。此后周鸿裕多次纠集多人到交警无理取闹,因此交警办案人员高小雄同志于2013年9月22日强台风“天兔”发生当天下午,通知本人带儿子张元豪到交警大队接受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当本人带张元豪到交警大队时,谁知周鸿裕早有预谋,经其策划纠集20多名社会人员在交警大队内欲对张元豪实施暴力,本人见状后即予以阻止(有视频为证,需要时可提供),周夫妻即对本人实施殴打,致本人全身多处挫伤(有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出具的验伤报告为证)。当时我即报警,接警的附城派出所刑警赶至现场后,即予以阻止平息。当时高小雄同志以及许多民警(交警)和交警副大队长卓同志也目击了这一过程,都深为愤慨,卓队长也向公安局有关领导反映报告了这一情况。 作为一个母亲以及我的儿子张元豪,没有回避事实,多次对伤者及其家属进行道歉和慰问,希望能在交警的主持下,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调解。然周竞蛮横拒绝,并多次进行威胁、恐吓、胁迫,甚至对本人两次进行殴打,还提出无理、不法的要求,漫天要价,其气焰极为嚣张。 2014年周鸿裕就其儿子周典楷交通事故损害一案向海丰法院提起诉讼,海丰法院于2014年11月7同作出判决(详见判决书),周不服判决已向中院上诉(现尚待判决)。此后周鸿裕经策划四处活动,拉帮结派,歪曲事实,凭空捏造,编织罪名,向有关领导、市纪委、县纪委、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投诉,现将其歪曲、编造的情况列举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当晚,本人及丈夫已陪同儿子张元豪向交警大队报警并做了询问笔录,而周竟投诉称张元豪没有到交警做现场笔录及进行酒精测试;致使张元豪逍遥法外。据本人所获悉的情况是,按交警大队一股的办案程序是,凡交通事故发生损害人(车主)致伤他人后,只要伤者住院治疗期间,肇事车主交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根据伤者的伤情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交警一般不对肇事车主采取刑拘,而本人已于几天内向周鸿裕支付医疗费147000元 (注:伤者周典楷广州住院18天、彭湃医院住院277天二次合计医疗费只是109597元),周称经交警多次调解无效,办案人员于2013年9月22日对张元豪作出刑拘。事实上周是在说假话,我方一直要求交警进行调解,而周恰恰拒绝调解,并且漫天要价,夸大事实而无法调解,同时拒绝出具医疗费用单据。这又是周明显无中生有,贼喊捉贼,倒打一耙的一套假把戏,其真实目的就是在要挟勒索张元豪多出赔偿金。 周鸿裕身为公安干警,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仗势欺人,无中生有,甚至纠集社会人员20多人对本人(妇女)进行了二次殴打,还凭空捏造主观臆断诬告干警张泽青,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给海丰人民和公安干警形象抹黑,也请求上级引起重视,从速派员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给了从严惩处。 反映人:黄宝云 2015年3月14日
关于2015年3月12日在汕尾市民网发布一则关于周典楷交通事故致少年毁容加残疾的信息,信息中提及关于酒驾毁容及残疾,以及送人钱财的污蔑,现提供证据如下: 1、事故发生在2013年8月4日下午6点23分,本人尚未吃饭,更没有饮酒之事,但对方却散布谣言说我酒驾,对方纯属污蔑,加罪于人。事故发生后,8月5日经过海丰县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天平鉴定所对周典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交警委托书图片,鉴定结果图片) 2、2014年6月12日,对方未经交警部分同意,私自委托广东同济鉴定所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对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规定,我方接到此鉴定书后提出异议,并向交警部门提出重新鉴定。(图片) 3、2014年7月24日由交警部门办案人员重新委托,双方一同到国家级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周典楷进行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重新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各一项。(图片) 4、事故发生后,我父母亲主动付给周典楷医疗费及生活费153100元,对方于2014年6月30日起诉到海丰县人民法院,海丰人民法院已判决此案。 现附伤者近期相片一张 张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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