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救死扶伤,在法律面前却是非法行医
本帖最后由 市委书记A 于 2015-3-19 09:17 编辑比起那些没钱就给停药的“救死扶伤”医院,比起那些不给红包就刁难患者的“天使”,她就真正“救死扶伤”的是最美医生!然而,最美医生确在经受着法律带来的巨大委屈,时下常说“人倒了,到底扶不扶?”,如果以此风日胜,早晚有一天会说“路遇危病患者,到底救不救!!!”,以下是真实故事原引:
又是南京!!!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4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没有错。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错的是这个扯淡的法律。 我的心哇凉哇凉,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改变不了这个扯淡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如果我们有良心,就为李芊医生叫好,认为李芊是真正医生的转起来,认为李芊是中国最美医生的转起来,你的每一次转发,都在唤醒一个民族的觉醒!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转自南怀谨国学教育
救死扶伤是中国的一种传统美德。但是这种美德在当今社会却变味了,不救吧,违背良心。救吧,又犯法。应该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啊!!!!!!!!!!!!!!!!!!!!!!!!!!!!!!!!!!!!!!! 扯蛋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官!学法而不懂法,用法而不明法。害人害国害民族!请他们去翻看柏林墙开枪审判案例,总关起门当老大。一群害人精! 本帖最后由 瓦拉瓦拉 于 2015-3-19 09:48 编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
昨晚,微博和微信上出现大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而被判决赔偿”等内容的网帖,引发网民“围观”并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特做出如下声明:
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
2、经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姓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
3、网络自由有边界。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者将依法进行追究和制裁。
4、南京两级法院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在北京执业医师查询系统,根本查不到“李芊”其人。
最新进展
法院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处了解到,法院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第三方观察
网帖“实在荒谬”存在4大漏洞
“这则网帖漏洞百出,实在荒谬。”昨天,相关法律人士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称,短短几百字,已包含几大常识性法律错误,主要有:
1、民事赔偿案件不存在“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只存在刑事案件里,而孕妇索赔显然是一起侵权民事纠纷;
2、法律程序中没有律师质问法官的安排,在庭审中,法官是居中判决的,不可能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被律师质问;
3、帖中最后称二审后,李芊不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来翻案,这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绝无可能审查司法行为;
4、帖中所称李芊行为根本与“非法行医”构成不符,民事主审法官也不会在庭上说出“构成刑事责任”这样的话。
当为医生救人点赞向造谣者追刑责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彧在分析此案时表示,即便故事为真,法院也不可能认定李芊构成“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对医生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该法还规定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表彰;所以,李芊的行为完全于法有据,而且法律评价是肯定的;而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两者完全是两码事。
那发帖者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曹律师表示,该案中,造谣者已对法院声誉造成影响,但由于法院并非自然人,故不构成诽谤,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轻的造谣者可能会被行政处罚,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寻衅滋事罪。
瓦拉瓦拉 发表于 2015-3-19 09:4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
那结果呢? 泥腿子 发表于 2015-3-19 10:50
那结果呢?
结果就是假的咯,造谣的人已经在里面蹲着了 :lol 好!
{:5_146:}{:5_146:} 瓦拉瓦拉 发表于 2015-3-19 11:12
结果就是假的咯,造谣的人已经在里面蹲着了
真不明白现在的有些人心灵怎么这么阴暗,杜撰这样的新闻出来,让初看的人都一股愤气,这则新闻在朋友圈都转发了很多。还好是假新闻。 瓦拉瓦拉 发表于 2015-3-19 09:4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
{:4_102:}{:4_109:}让大家真相大白。 {:5_142:}{:5_142:}{:5_142:} 天下太不公了,日后望大家吸取例案,好心做尽,小心反口咬人。难怪近期网上提到路边摔倒老人,谁都不敢帮扶啊!{:5_142:}{:5_142:}{:5_142:}{:5_142:} 飞雪 发表于 2015-3-19 21:48
真不明白现在的有些人心灵怎么这么阴暗,杜撰这样的新闻出来,让初看的人都一股愤气,这则新闻在朋友圈都 ...
不满医患就造谣,这种人死不足惜。 “路遇危病患者,到底救不救” ?
“人倒了,到底扶不扶” ?
----------折射社会公德缺失。 现在是楼主在造谣吧? 人情冷暖,法律无情~这社会基本已经变质了 没天理,救死扶伤也是非法?法院是干啥用的?曲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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