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三年多前汕尾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时,现场查获毒资24箱,内有人民币4670万余元、港币1.2万元。事后,面对毒贩儿子辗转找来的“关系人”送来的财物,汕尾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的原副中队长吴某和原办事员何某没把持住,分别收了1万和2.2万元。由于两人都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悔改表现的轻判情节,近日,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这两人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吴某于1995年11月开始在陆丰市公安局工作,后担任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何某早在1993年就开始在陆丰市公安局工作。
法院查明,2011年8月12日,陆丰市公安局特别行动队联合汕尾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在陆丰市甲子镇瀛东开发区四区二巷12号林某住处查获一宗窝藏、转移毒资案件,现场抓获涉案人员林某等人,并查获毒资共24箱,内有人民币4670.9万元、港币12000元。随后,陆丰市公安局特别行动大队队长指定吴某主办该案,并由何某协助办理。
林某的儿子得知父亲被抓后,通过其朋友找到在广州市经商的惠来籍老板,拿钱给该老板,请其帮他到陆丰市公安局找关系寻求尽早释放林某等五人。惠来籍老板于是找到时任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中队长刘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拿给刘某人民币15万元,要求刘某送给办案人,刘某将其中5万元交给特别行动队民警李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将该款分别送给林某案件的办案人。
李某某收到钱后,先后在陆丰市东海镇南小区附近送给何某1万元,在陆丰市公安局停车场送给吴某1万元。此外,刘某为感谢何某在办理林某案件时的帮忙,以受林某朋友委托的名义,分别在陆丰市公安局及陆丰市两家酒店的门口,先后共送给何某1.2万元和4条软盒“中华”香烟。
2011年9月7日,吴某及陆丰市法制室有关民警等共八人,经集体研究决定对窝藏、转移毒资一案的涉案人员林某等五人取保候审,并由何某记录在案,后呈报局领导审批。
2014年3月,吴某、何某向汕尾市纪委与汕尾市检察院联合办案组投案,随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2.4万元交到陆丰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