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jhuwduads 发表于 2015-5-3 18:38:42

实名上访自留山被非法开采石源,有关部门至今“踢球”应对

本人的合法权利遭到无法保护被迫上访到上一级各级政府寄发上访书多日无收到有关部门回访。于是本人亲自向陆丰市人民 政府提交上访书被告知“此案不受理,请找国土局以及林业局”本人又来到陆丰市国土局递交。隔了几天后一位自称国土局 工作人员称“因陆丰市联泉石场具有开采证,他们也无法处理,需到陆丰市人民政府找那个签名同意办理开采证的人处理” 。林业局称:此案件多个部门管理。其部门无法管理!
据汕尾日报20100415日刊发且汕尾党证信息网等发布一条陆丰新闻【据称证照齐全 究竟问题何在山蕉坑石场屡遭村民 投诉】中指出“2005年陆丰市政府将河东镇老虎岭区域石场批准为有偿出让采矿权试点。2006年该矿区采矿权公开竞价,最 后陈某以360万元人民币竞得矿区的采矿权。
  按照有关规定,竞得人办理了山地租用和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手续。但在租用进入石场道路的用地时,与当地村委 会和部分山地使用者因道路走向和租地价格等方面的矛盾,没有达成共识办妥相关手续。
  鉴于上述原因,竞得人于2007年3月向陆丰市国土局申请,要求变更采石场开采地点。2007年6月,陆丰市政府对陆丰市 国土局的相关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将河东老虎岭区域采矿权转移到山蕉坑门前山石场开采。
2009年初,山蕉坑村的群众就石场造成水土流失造成农作物失收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上访。后来,上访群众与石场方达成赔补 协议,石场方一次性付清给上访群众9万元人民币,作为水土流失造成农作物失收及环境污染损失的补偿。
  “各相关部门能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石场进行检查。” 陆丰市国土局在给上级的情况反映中称,该石场已 办理山地承包合同、林地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等。”

据该开采证中有明文规定开采者必须经原山主同意。那么我做为该原山主并不知此事且跟陆丰市联泉石场无签定任何有关自 留山地给其使用。那么该开采证是如何经过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
请问有关部门本人何时跟丰市联泉石场签定“山地承包合同、林地用地手续”?
请问有关部门本人证件以及人证齐全为何还不能驳回本人利益受损?
请问有关部门为何我持有“1982年陆丰县人民政府颁发54号和52号自留山证”就是废纸吗?
请问有关部门我到底要向哪个部门提交上访书?
请问有关部门你们皮球需要踢多久?

实名上访人:邹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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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来海丰吧 发表于 2015-5-3 19:59:02

官官相护,官商勾结,上访维权难,民愤难平

wx_cEDzZEK1 发表于 2015-5-3 21:54:42

看了后面的自留山证后,我的理解是上访人把自留山看成是自家的东西了。但很不幸,政府给你的只是经营使用权,而不是自留山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国家才是这片林地的真正主人,什么时候收回使用权都看国家需要,上访者能获得的最多是山上农作物的赔偿,其他的就不要想了。

冰淇淋 发表于 2015-5-3 22:46:59

{:4_131:}{:4_130:}

688 发表于 2015-5-4 21:04:34

{:5_156:}

になりた秋天 发表于 2015-5-15 09:24:48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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