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陆丰市碣石镇政府的公开信: 2015年3月17日我家兄弟三人向广东省信访局提交了一份举报控告材料,编号为(GDS20150317008)查询码(6426)。5月4日收到了省信访局转来的碣石镇政府的回复 但是,我对碣石镇政府的答复内容存在严重失实方面表示强烈反对及质疑。 1、我父亲一家人(父母及女儿陈珍)是于60年代初公社化期间被西湖村干部派往浅沃村(与西湖村相邻)支援渔业生产,于1977年6月1日才正式成为浅沃村渔民(有证为据)至1984年因病去世,而并非答复中所说的50年代初。因为1953年国家土改时我父亲及祖父陈月其在西湖村就获得了政府所分配的土地并对自有的不动产进行了权属登记。 2、碣石镇政府汇报时混淆了赔偿对象。政府在对西湖村征地及整体移乡过程中应该依法依规对我父亲及祖父在西湖村的遗产进行补偿安置,与户籍是否在原西湖村无关、与我家在浅沃村获得什么待遇无关。这里强调的是我们兄弟三人只是拥有对该遗产的继承权。我们兄弟三人的户籍已经不在西湖村,自然不是西湖村集体经济成员。我们没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去要求能获得跟西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的待遇,但是政府在征用我家合法财产时却以西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征用(例如对树林(四亩)、祖坟地等),这又如何解释?回复中以我一家户籍已经迁出西湖村为借口不能获得补偿及安置、那么在广东省内是不是所有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其原所拥有的合法不动产就应该退出或被没收(请出示法律依据及政策)?请问碣石镇政府领导:陈娘蓝(南)小时候在1958年跟随其父亲陈平(1984年在香港去世)离开了原西湖村到香港谋生,在香港回归祖国前移民加拿大,陈娘田一家是在1980年离开了原西湖村去香港。其中陈娘田现拥有已登记的财产是我家祖屋(编033)、祖屋(编057、058,其中一处已经被登记陈大强所有)及我家祖屋后面的宅基地270平方米(请核实该270平方米宅基地是否已经依法赔偿)。我祖父是陈平之兄长,从来没有离开过原西湖村。他们兄弟拥有的房产共有两处,一是祖屋(编033),另一处是祖屋编057及058,以及祖屋(编033)(有我祖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据)后宅基地270平方米。许福长等人胆大妄为的把我家所有的一切财产都归属陈平一家所有,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请问时为西湖村村民代表的许福长有什么权利擅自处置我父亲的合法财产?把一个在本地区参加生产劳动的原西湖村原籍外出村民的合法财产分给一个已经离开祖国多年的外国人所有,其法律依据及拥有房屋的证据是什么?为什么在同一个村委会的西湖村及后埔村会有不同的政策,法律依据在哪里?除此之外,许福长等人还有许多违法违纪行为,你们查办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