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村官蝇贪”案牵出重犯林建锋落网
2013年以来,陆丰市潭西镇人大代表、原陆丰市潭西镇潭东村委会副主任林建锋涉嫌违法犯罪,同年5月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9月移送陆丰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11月,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林建锋有期徒刑10个月,因量刑畸轻,2014年10月刑满释放。
近日,陆丰市检察院依法对林建锋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据透露,在“村官蝇贪”林建苗涉贪近60万一案牵出林建锋涉嫌共同贪污罪。林建锋刑满释放不满一年,再次涉嫌贪污罪,应为重犯。
林建苗被检方侦查期间,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永填利用11名村干部签订联盟,欲逃避追查,东窗事发,村官蝇贪林建苗涉嫌贪污罪被逮捕,牵出林建锋涉嫌共同贪污罪被刑拘,而窝案主要嫌疑人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永填却已闻风而逃。
林建锋,于2008年5月至2013年任职潭东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勾结林建苗伙同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永填、现任村委会副主任林昌、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木钦、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贤升、现任新溪村长林景饶、月山村长林荣钦等11名村干部“集体式”涉嫌贪污国家种粮直补资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诈骗国家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林建锋任职潭东村委会副主任兼财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林木钦(原潭东村委会书记、主任)林建苗、林昌、谢永填等11名村委干部涉嫌贪污种粮直补资金、危房补贴资金,其利用骗取上级种粮直补资金的款项,以发干部奖金为由进行共同贪污,性质恶劣。
2015年3月,群众在网络举报“村官蝇贪”林建苗涉嫌家庭式诈骗“道路专项资金、种粮直补、危房补助资金”等资金近60万一案,牵出11名村干部集体贪污案。
该案中,潭东村委会11名村委干部利用“家庭式”和“集体式”涉嫌贪污“国家种粮直补、危房补助资金、诈骗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且数额近100万元。
2015年6月11日,陆丰市检察院依法对“村官蝇贪”林建苗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6月23日,对林建苗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陆丰市检察院已经依法对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村官蝇贪”林建苗逮捕,对林建锋涉嫌共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而对“林木钦、林贤升、谢永填、林昌、林荣钦等11名村干部涉嫌共同贪污罪”,正在依法追究中。
根据潭西镇农业部门、镇财政所、镇农村信用社出示领取种粮直补、危房补助资金和国家专项资金名单如下:
2008 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单位每年亩数):
原潭东村委会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木钦30亩;现任月山村村长林荣钦30亩;原村委会妇女主任程赛英32亩;村委会副主任林昌30亩;新溪村村长林景饶 33 亩;原村委会村支部书记、主任谢永填38亩及其妻子林玉妹40亩;原潭西镇人大代表、村委会副主任林文灶 52亩。
集体式私分危房改造资金。
潭东村委会村干部谢永填(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昌(现任村委会副主任)、林木钦(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贤升(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林景饶 (现任新溪村村长)、林荣钦(现任月山村村长)及其家属,七年来各自占据危房改造资金指标,领取资金每户人民币1.5万。
林贤升,于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利用职权之便利,使用虚假报告,在潭东村委会九个自然小组原有农田亩数的基础上,向陆丰市农业局多报农田亩数697亩,骗取国家种粮直补专项资金近50万元进行私分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和共同贪污罪。
林木钦,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利用职权之便,利用林贤升骗取的农田补贴资金进行私分,并据此继续进行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贪污罪和包庇罪。
此外,林木钦于1994年,任职潭东村副书记期间,擅自变卖集体土地,贪污公款被陆丰市纪委“开除党籍、开除职务”,但涉嫌贪污资金7.5万元,至今21年一直拒不上交。
林昌(村委会副主任)分管农业。本案中,林昌涉嫌伙同原村书记、村主任林贤生利用职务之便,利用骗取手段骗取697亩种粮资金,在经办骗取农田亩数及资金款项的过程中,主动要胁其他村干部共同行为,并将骗取的国家种粮直补专项资金以“干部奖金为由”进行私分。
且在林贤生离任后,林昌还与林木钦共同勾结,将骗取的697亩种粮资金继续进行私分,数额巨大,林昌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共同贪污罪和诈骗罪。
此外,林昌涉嫌非法规划、非法倒卖新溪村农田约180亩作为其亲属及关系户永久性宅基地,且在2008年6月起至2013年3月,林昌经手租出新溪村集体经济田200多亩约20万元。
另外,林昌还涉嫌以新溪村名义向潭西镇府农业办多报300多亩农田亩数,从中获得种粮直补田款近10万元,疑其经手处理新溪村多笔集体款项资金约200多万的去向不明。
基于案件损害群众利益典型,在陆丰市影响恶劣,潭东村不少农民自发请求陆丰市检察院对以上涉案村干部涉嫌贪污罪、诈骗罪、伪证罪予以依法追究,希望潭西镇人民政府、潭东村党支部、村委会尽快核实登记种粮农户,合理上补发还实际农户应当收益的国家种粮直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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