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碧桂园小区公共资源经营收入约定分配方案该不该签
本帖最后由 wells 于 2015-8-19 21:15 编辑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本款规定的“经营”,即是商业利用,包括在楼顶上设立发射塔、移动通讯的基站,利用外墙发布广告,将共用部位出租,将楼顶楼道或平台让与相邻业主使用搭建等。
小区公用部位收益到底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并不是一个特例,很多小区都有类似情况,比如小区内广告已经不是新鲜事。现在收废品的小贩进小区收废品也得向物业公司交费,小区内的广告怎么可能没有广告费用?然而,大多数业主对小区广告收益去向表示“一直都被蒙在鼓里”。关于小区公共设施收益情况物业公司没有发布任何信息,无从得知相关情况。“小区公共资源设施的收益,物业公司的一贯做法是暗箱操作,如广告使用协议由小区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之间私下签订,从来不会对业主公布,这笔收益到底有多少,最后又流向了哪里,业主们也无从知晓。“其实这就是物业公司的一个创收手段,根本没有人去深究。”
公共设施已成为广告商青睐的黄金宝地,小区的大门入口、电梯间、公告栏、车库入口、建筑外墙等处广告随处可见。“这些广告是怎么来的?广告收入如何?大多数业主根本就不知道,更不用说广告收入分配了。”
物业公司应给业主知情权,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如楼梯间、电梯间、户外墙面、绿地、楼顶等都属于业主所共有。利用这些公共设施打广告、收停车费等经营性管理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为业主共同享有。此外,要在小区内打广告,也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只能为小区业主保管该笔费用。对于物业公司所说的广告费用在小区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上,是不合理的。“因为业主每个月都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公司将广告费用挪为建设和维护小区公共设施,那就是重复收取物业管理费。 由于碧桂园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如同一片散沙,互相之间难以联系沟通,与物业地位不对等,碧桂园一声不响就开始以“征询票”的名义投票,实际内容表格里面却全是“表决事项”,表决内容,偷换字眼,让不明就里的业主以为是征求意见。以“假征求意见”行“真投票”之实。以上纯属个人看法,希望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最终促成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双赢。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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