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为我爸伸冤:检查正常的爸爸,在彭湃医院输液中突然死去
我要为我爸伸冤:检查正常的爸爸,在彭湃医院输液中突然死去2015年9月9日早上9点左右家父因小腹微疼,带着我妈走着前往海丰彭湃医院看病。9点20分左右,医院急诊科医生在对我爸进行简单血压检查后,在不明确我爸的病因的情况下就进行输液,另在家父输液的同时进行心脏和血常规检查。之后随便叫一个护工带我爸去B超检查。由于我爸当时身体无尿,B超检查无法进行,于是继续输液。
在第二瓶吊针时,医生加入三支不明药物,我爸不久就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突变!我爸冷汗直出,身体疼痛加剧,我妈三次去叫医生抢救未得到理睬,后来医生来后,依旧叫护工用车拖我爸去做B超检查。
B超检查了大半小时,再拉回来的时候,不良反应更加严重,神智已经模糊,医生此时才上呼吸机抢救,并且只口头告知我妈:病人难救了。约下午1点,我爸爸因抢救无效去世,医生口头告知我妈:病人去世了!
对于突然的死亡我妈实在不能接受,要知道来的时候还是家父亲自走的过来的,当时除了小腹微疼外,其他没什么异常,精神良好,为何后来再输多一瓶液之后,就这样说走就走了,如此实在难以接受。我妈当即要求检查用药时,可药瓶等所有现场物证却已不存在。
短短约4小时内让我与爸爸阴阳相隔!家人们实在难以接受,要知道我爸爸的身体一向很好,每天都有去晨运,身体比较健壮的。除了10几年前做过阑尾手术后,也没生什么大病。可如今小小的下腹疼痛来到彭湃医院几小时后就说走就走了!
对于家父的死亡,我们全家人无法接受!一向健康的爸爸,在输液中突然死去。人不能就这样不清不楚的走了,我们需要一个说法,一个明白,要不然何以一个几小时前还能亲自走来检查的人,输了一两瓶液就匆忙的走了,实在很不应该。
面对如此不清不楚的死亡,实在不甘心,我们不能什么事情也不做,我们需要一个说法,一个公道,是医院水平不行还是管理上的疏忽,还是其他呢?我们严重质疑以下四点:
1、在未明确病因的情况下就进行用药,由于不正用药导致死亡。这些从医院的检查单可见,几项检查都是正常的。正常情况,如不是用药不当,那何来病情突发加重。另外就是我妈要检查用药时,可药瓶等所有现场物证却已不存在。
2、质疑在用药后病情突变的同时医院采取的措施不妥当,家父输液后病情突变叫了医生三次不得理睬,耽误时间,之后医生来后依旧叫护工推着再做B超,导致疲惫身躯不断的奔波劳累而不堪重负。
3、质疑医院所给家父病历造假,家父死亡的当天下午医院给了一份写的非常整洁的病历,这份病历明显是同一个人的手笔,要知道接诊、急救的医生应该是不同的,既然不同,那在病历缩写应该就是多个人手笔,这有造假嫌疑!
4、9号至今未见医院领导向我们说明家父死亡原因,反而多次有类似社会人员参与其中与我们协商,这是何道理,医院难道不敢就医疗事故与我们协商,而要请求外援吗?严重质疑医院是在拖延时间,企图推卸责任!更离谱的是,协商当中还有人说病人到医院来就是来做医学试验!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人生最大的痛莫过于此,家父不能死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我们要为我爸伸冤,要向海丰县彭湃医院讨个说法!强烈请求上级部门介入彻查此事,给我说法!
张穗越
2015年9月14日
关于一宗医疗争议的情况通报
http://www.hfppch.com/163503.html 关于一宗医疗争议的情况通报 (引用于彭湃纪念医院官方完网站)
9月9日上午9时20分我院急诊科接诊一例急诊病人,病人男性,72岁。来院时诉下腹部反复痛4个多小时,经医生初步检查,诊断为下腹痛查因。按诊疗规范给予吸氧、输液、生命体征监护,进行床边心电图、腹部X光检查、B超和血液检验等。12时05分,患者在急救室内突然出现血压和心率下降等生命体征异常的表现,神志逐渐丧失,腹腔饱胀,穿刺抽出不凝性血液。医生马上给予心肺复苏和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抢救措施,经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于9日13时15分心跳呼吸停止。
病人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应对病人死亡负责任,要求给予赔偿。经组织本院相关专业专家对诊疗经过进行讨论,考虑病人死亡原因为突然腹腔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因病人病情变化突然,无法再进行更全面检查,因此内出血的病因无法确定,从临床表现分析,考虑动脉瘤或内脏破裂大出血的可能性大。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为妥善处理该宗医疗争议,我院组织专门小组,在市医调委、县卫计局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多次主动与家属当面协商,也多次建议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上级医学会专家进行鉴定或尸体解剖,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及医院是否存在不足,还大家一个公道。
建议通过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仲裁解决、医调委协调等途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对抢救过程存在异议的,也可报警,由公安机关调取视频资料和记录材料介入调查。 病人和病人家属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保持克制情绪,可通过双方协商调解、医疗鉴定、司法程序等有效的法律渠道表达合理的诉求和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和问题。而不是与国家政策法律背道而行,或者混淆视听,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弄巧成拙! 腹主动脉瘤好发于老年男性,腹主动脉瘤的常见致病危险因素包括:吸烟、高血压、高龄、男性等。
急性破裂的患者表现为突发腰背部剧烈疼痛,伴有休克表现,甚至在入院前即死亡。 若破入后腹膜,出血局限形成血肿,腹痛及失血休克可持续数小时或数天,但血肿往往有再次破裂入腹膜腔致死可能。瘤体还可破入下腔静脉,产生主动脉静脉瘘,可出现心力衰竭。瘤体偶尔可破入十二指肠引起胃肠道大出血。 腹主动脉瘤破裂则是一种极其危重状态,患者来诊前常因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约80%~90%的腹主动脉瘤破裂时有突发的腹部剧痛可伴有腰背部疼痛,疼痛常向侧腹部或腹股沟部放散,多见于左侧患者因大出血可使循环状态迅速恶化而呈休克状态,出现头晕、意识丧失、口渴、手足湿冷、尿量减少等,可有血压下降,脉搏细数,结膜苍白等表现,如破入腹膜后腔可因血肿的填塞作用,血压一度下降后可有恢复,因而需注意:少数病人初诊时可无休克表现。 Darling曾报道仅10%存在破裂性腹主动脉瘤症状的腹主动脉瘤患者可存活6周,但未见存活3个月以上者, 阿弥陀佛 建议通过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仲裁解决、医调委协调等途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对抢救过程存在异议的,也可报警,由公安机关调取视频资料和记录材料介入调查。 唉,我真心不想说话了。那么多的箭头上上下下,还说正常和健康,分明就是在捏造。
低调者 发表于 2015-9-14 08:17
唉,我真心不想说话了。那么多的箭头上上下下,还说正常和健康,分明就是在捏造。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帖有很多捏造和主观的不实信息,请发帖者自行处理和网站管理员进行处理,尽早撤掉,消除负面影响,否则彭湃纪念医院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此帖有很多捏造和主观的不实信息,请发帖者自行处理和网站管理员进行处理,尽早撤掉,消除负面影响,否则彭湃纪念医院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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