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09:42:26

昨日头条《看奸商如何做生意。---生意要做,人品也重要》汕尾市民网未经审核发布

昨日头条《看奸商如何做生意。---生意要做,人品也重要》汕尾市民网未经审核事情的真实性发布此信息。造成恶意传播造谣诽谤,对本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希望汕尾市民网为此给个交代,并且澄清此事的真实性发布道歉头条。提供造谣者身份及信息。


提供本人的客户交流群的微信群二维码。任何人有疑问需要本人解答的可以进来提问。
                                                                                                                            陈远鹏13432098798
                                                                                                                                  2016 .01 . 11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09:47:16

本人连名带姓被黑 。起码给我个交代 。

Alexyyy 发表于 2016-1-11 10:06:38

本帖最后由 Alexyyy 于 2016-1-11 10:28 编辑

估计那种渣渣有本事做没本事承认的了,捏造事实为什么也能上头条,是否有内部人员操作?才能如此肆无忌惮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1-11 10:33:28

开国际玩笑。。。你到百度发发看

傻瓜 发表于 2016-1-11 10: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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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10:52:01

造谣原帖 。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10:52:59

傻瓜 发表于 2016-1-1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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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一个新注册的会员可以让一条未经审核的帖子上头条 。如何解释?

lllhj 发表于 2016-1-11 10:54:58

傻瓜 发表于 2016-1-1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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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一个新注册的会员可以让一条未经审核的帖子上头条 。如何解释?

SLOG 发表于 2016-1-11 11:02:25

傻瓜 发表于 2016-1-11 10:47
免责声明:本站提倡文明上网,会员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来,本网的免责声明链接发来看看啊::o:o:o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11:08:59

用户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用户条款适用网站为"汕尾市民网"。
第2条 本网站所有权、经营权均属汕尾市民网,运营公司为海丰县米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3条 本网站的管理维护由汕尾市民网管理团队各部门负责。


第二章 网站用户
第4条 遵守汕尾市民网用户服务条款,并且在汕尾市民网注册的用户(以下简称“网站用户”),拥有网站用户基本权限。网站用户参与网站活动时必须遵守《汕尾市民网用户条款》。
当网站帐号连续6个月或以上未登录网站,汕尾市民网有权删除或冻结该帐号网站资料。
第5条 用户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请求,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除外。
第6条 用户享有在网站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受到网站处罚而关闭发言权限则例外。
第7条 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版主;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网站新版。
第8条 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网站各项规章制度。
第9条 用户有义务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网络礼貌礼节,不得人身攻击和漫骂。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10条 用户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并规定范围内拥有修改、删除自己发表的文章的权利。
第11条 用户不得在本网站发表包含以下内容的言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12条 用户在相关讨论区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款外,还应遵守该讨论区的相关规定。
第13条 广告宣传应发布在相应的栏目,否则本站有权删除。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14条 虚拟权限管理:权本网站设定由站长、网站管理员和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
第15条 实体管理:本网站由负责全面管理,设立多个部长,再分摊部门管理;站长行使本网站全部站务管理职责和权力;站长代表本网站官方立场,除站长之外的任何网站管理人员及网友言论,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不代表本站官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第16条 本网站内容监察工作由汕尾市民网网站管理团队负责。


第五章 版权声明
第17条 本网站用户发表的文章仅代表发表人个人观点,与汕尾市民网立场无关。发表人应承担文责责任。
第18条 本网站有权将在本网站发表的文章或图片自行使用或者与其他人合作使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杂志、杂志、刊物等,使用时需为作者署名,以发表文章时注明的署名为准。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19条 本网站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 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20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网站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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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六章 处罚原则
第21条 本网站用户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网站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破坏网站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网站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2条 本网站用户不得利用网站技术漏洞等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网站有权作出处理,同时网站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责任声明
第23条 本网站用户之间通过网站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纠纷与损失,汕尾市民网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可以及时与本网站的管理人员联系。具体的联系方法为:QQ:6463345邮箱:swsmw@qq.com
第24条 本网站用户因为违反本网站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汕尾市民网只提供网络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5条 本网站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汕尾市民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26条 汕尾市民网保留修改完善本条款的权利。
第27条 本条款自2011年06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11:09:31

本帖最后由 chenyuanpeng 于 2016-1-11 11:14 编辑

希望贵站看得懂自己的免责声明。也包括我所提出的要求 。至今造谣贴还始终在头条。谢谢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11:09:59

本帖最后由 chenyuanpeng 于 2016-1-11 11:15 编辑

本人要的是事实的真相,如能提供证据,我删帖道歉。 证据请发往邮箱 sz.elandiot@qq.com 谢谢

SLOG 发表于 2016-1-11 11:17:47

傻瓜 发表于 2016-1-11 10:47
免责声明:本站提倡文明上网,会员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那张贴已被证实是谣传、不实贴,被诽谤者本人也要求了网站删帖,网站至今都没有给出任何答复或采取任何措施,被诽谤罪可以起诉市民网,也可向市民网索赔!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1 22:37:25

删帖,为何不澄清?

傻瓜 发表于 2016-1-12 09:20:52

SLOG 发表于 2016-1-11 11:17
那张贴已被证实是谣传、不实贴,被诽谤者本人也要求了网站删帖,网站至今都没有给出任何答复或采取任何措 ...

感谢你的回复,请详细阅读网站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操作

删帖须知:
1、发帖人要求删帖时须核实帐号名及密码,符合删帖条件的给予删帖。
2、有关部门要求删帖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书,核实后给予删帖。
3、个人要求删帖时须提交相关帖子违法违规的证明证据,核实侵害他人权益和损害公共利益等时,给予删除。
4、确认符合删帖条件须删除时,应在删除前向发帖人站内短信留言,说明删除情况。

    我网站属法律规范下的开放性网络平台,网友言论(帖子)不代表本站立场,帖子真实性由有关部门核查,法律责任由发帖人承担。详情参阅本网站《管理规定》和《用户条款》。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2 12:53:25

傻瓜 发表于 2016-1-12 09:20
感谢你的回复,请详细阅读网站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操作

删帖须知:


请根据贵站的规则,你们自己让此事上头条这是否是贵站的权限所在,是否像外面所说的那样,发帖人与贵站管理层有某些关系呢?并且本人已提醒后事隔8小时候才删帖,该贴是2016年1月10日1时左右发布,2016年1月11日19时前后删除,42小时内浏览次数超过2000,转发次数未统计,至今未收到公开澄清消息。谢谢。

chenyuanpeng 发表于 2016-1-12 12:55:01

傻瓜 发表于 2016-1-12 09:20
感谢你的回复,请详细阅读网站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操作

删帖须知:


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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