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陆丰人民法院联合在陆丰东海镇人民体育广场召开宣判大会,对20名毒品罪犯进行宣判。其中,5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5人被判处十二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罪犯陈某边、蔡某盛,男,均为陆丰人。 2013年9月,陈某边、蔡某盛商定共同出资16万元,合伙制造冰毒并贩卖牟利,具体由陈某边负责加工制造和贩卖。随后,蔡某盛购买了50公斤麻黄素,陈某边购置了加工设备和其他原料,并雇请工人,在陈某边位于陆丰甲子镇东方村的老厝制造冰毒。制造成功后,陈某边将部分冰毒拿回其东方村的住宅卧室存放。同年9月的一天,陈某边将200克冰毒贩卖给他人。同年 11月2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制毒窝点抓获正在制造毒品的陈某边,当场查获冰毒成品净重共计6.2319千克;冰毒半成品液体共计235.75千克及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物品一批。同时,公安机关在陈某边住宅卧室查获冰毒成品净重29.43千克。当晚,公安机关抓获了蔡某盛。 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罪犯陈某边、蔡某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两罪犯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汕尾中院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判处罪犯蔡某、林某强、唐某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制造、运输毒品等罪判处刘某雄等3名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制造、运输毒品等罪判处蔡某文等7名罪犯无期徒刑;以制造、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判处林某通等5名罪犯有期徒刑十二至十五年不等。(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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