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资信 发表于 2016-9-8 13:03:47

陆丰法院判处一起工伤纠纷案 厂方老板赔偿伤者12多万元

因在五金家具配件厂操作压铸机模具内添油时机器失控,导致右手受伤,黄某某与厂方协商赔偿金未果闹上法庭。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由五金家具配件厂老板李某某赔偿黄某某12多万元。
2013年7月,黄某某夫妻俩一起入职陆丰市甲子某五金家具配件厂从事生产工作,月工资4000元,但该厂一直未与她俩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法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黄某某是该厂一名压铸机操作工人。2014年3月2日,黄某某夫妻俩一同在该公司厂房内操作压铸机生产五金家具配件。上午8时左右,黄某某用右手往压铸机模具内添油时,因机器突然失控,导致右手被机器严重压伤。受伤后,黄某某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住院15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等由该厂的实际经营者陈某支付。另在工作期间,陈某以广州市天河区某五金经营部的名义为黄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并已将理赔金25000元(其中伤残金15000元、医疗费10000元)汇给黄某某。尔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黄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7月6日,汕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黄某某为七级伤残鉴定结论书。陆丰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在李某某经营的甲子某五金家具配件厂务工,操作压铸机过程中砸伤,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某为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应对此债务负责,陈某作为该厂的实际经营者对此应负连带责任。陈某是不是实际经营者,因李某某拒不到庭参诉,回避责任,无法进行质证、指认谁是实际经营者,且陈某辩述系受雇于李某某,只是为李某某管理厂的一些日常事务;该院无法确认陈某是否实际经营者,故对陈某的主张请求,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黄某某的工伤是在李某某经营期间,应由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应一次性给付黄某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2多万元。(来源:汕尾日报记者 林敏 黄秋斯 通讯员 陈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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