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信 发表于 2016-10-12 13:12:48

我市启动原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 符合条件人员10月20日前可申请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进行认定。10月20日前,符合条件人员可提出申请,进行相关的认定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原民办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此次认定工作将按四个阶段进行:一是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二是乡镇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三是县区审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四是地市复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据了解,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更详细的资料可在广东省教育厅、汕尾教育信息网查询。(来源:汕尾日报记者 卓科荣)

xiaozhao 发表于 2016-10-19 23: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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