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法治汕尾建设新篇章——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综述
去年12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汕尾、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我市依法获得地方立法权。这标志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在汕尾落地。今年9月29日,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至此,我市立法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在开启地方立法工作新征程中迈开了坚实的一步,在法治汕尾建设中翻开了新篇章。依法获得地方立法权去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确保我市依法获得地方立法权,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奇珠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杨青以及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等12个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推进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申报地方立法权工作,于去年8月组织调研组,对我市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建设开展深入调研,为申报地方立法权打好基础。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率调研组到我市调研地方立法工作筹备情况,充分肯定我市地方立法筹备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并对推进地方立法各项工作作了悉心指导。经过充分筹备,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0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汕尾市关于申请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报告》。12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带领评估小组,对我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进行评估。12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依法赋予我市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立法能力建设为确保地方立法权的依法行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我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精干的立法队伍。经市委和市编委研究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负责立法具体工作。此外,市法制局和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也设置了法规科或配备法制专职工作人员,服务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2016年2月22日,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正式人选名单》。大会表决通过施胜章为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8名组成人员来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基层法制工作部门以及实务工作者。为强化地方立法的“智库”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与省高校联盟及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的沟通协作,与深圳大学合作共建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为法规起草、评估、论证等提供专业支撑。今年3月11日,深圳大学汕尾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揭牌仪式在深圳大学行政办公楼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施胜章,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深圳大学副校长黎军分别致辞,共同为该基地揭牌。这个立法基地的成立,是对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也是深圳汕尾两地合作从经济领域向法治领域的新拓展,开创了特区高校与革命老区立法机关合作的新模式,有利于把深圳特区改革创新精神与海陆丰革命老区敢为人先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创新发展。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各方面专业人才的专业才能,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在我市机关团体、高等院校的法律工作者,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实务工作者中和深圳大学聘请首批22名立法咨询专家。认真研究特色领域地方立法为确保地方立法权顺利落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大调研,深入基层全面了解立法需求,研究我市立法项目。在深入调研和全面整理关于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汕尾实际需要,对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水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具有汕尾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研究,并向各有关方面、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从立法需求来看,我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强烈。近五年来,在这三个方面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共34件。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于5月5日审议通过了《汕尾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有《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4件,列入预备项目的有《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在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准备的基础上,从今年5月开始,《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等4部法规案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展。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导并探索法规案起草的多元化模式,其中《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建议稿)》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由市水务局负责起草,其他两部法规草案建议稿委托深圳大学汕尾立法基地负责起草。今年6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和《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这4部法规草案通过《汕尾日报》、汕尾人大网、汕尾党政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立法进度,今年7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对《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并表决通过,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按计划,《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将于今年10月三审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将于今年12月前三审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将提请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首部获批地方性法规聚焦水环境保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今年8月29日表决通过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9月29日批准施行,这在我市立法工作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水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与我市推进城乡环境建设、加快融入珠三角,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2012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饮用水安全问题,针对中小河流、水库等水体污染威胁到饮用水安全问题,连续五年开展专项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南告水库、公平水库、青年水库、赤沙水库等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畜禽、水产养殖等污染问题,严厉打击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在螺河流域、公平水库上游地区开展农村污水连片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桉树林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等行动,使饮用水源水质发生了明显改善。近年来,我市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必要把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构建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目前,我市水环境面临污染问题还较突出,主要表现在:饮用水水源受到农业面源、养殖业、农村生活垃圾和废水以及江河、水库集水区域速生丰产桉树林种植生产的污染;向河道、渠道倾倒垃圾和建筑废料,在河道内偷采、滥采、超采砂石等行为屡禁不止。为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迫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推进依法治水。《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导,市水务局负责。经深入基层调研和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草案稿后,市政府于今年6月28日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一审。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论证。7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州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起草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修改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论证,认为该条例的制定符合汕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就有关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形成二审稿,于7月2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二审。根据二审意见,修改形成《条例(二审意见修改稿)》,于8月10日在汕尾人大网刊载,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印发给工作居住在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深圳大学立法基地专家、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部份省市人大代表和市直有关部门人员,对条例出台的时机、实施条例、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论证。8月17日,又召开《条例(草案)》表决前评估座谈会,听取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水务、环保、农业、林业等16个有关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评估论证,《条例(草案)》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具有汕尾特色,突出了问题导向,明确了各项管理职责。8月17日下午,根据评估论证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三审表决稿)》。8月18日上午,市长杨绪松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三审表决稿)》逐条进行研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等问题。8月18日下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奇珠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面综合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条例(表决稿)》,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至此,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顺利诞生!(来源:汕尾日报记者 卓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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