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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关注东莞检方公诉人当庭求轻判上诉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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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坟爷”案重要节点:异地公诉、取保候审、再次公诉、追加行贿罪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严肃打击司法腐败、查处司法掮客。”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检报告首提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凤凰资讯转发“莫让行贿者成为司法反腐漏网之鱼”。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涉嫌充当司法掮客打捞“坟爷”》、《广东“坟爷”取保候审‘无罪’谁有罪》、《东莞二区检不诉“坟爷”非法经营罪遭质疑》、《陆丰“坟爷”上诉案:控辩护激烈涉嫌妨碍作证》、《“坟爷”律师团涉嫌妨碍作证,公堂之上侮辱举报人》、《“坟爷”上诉案,公诉人当庭求轻判“坟爷”遭质疑》等,据此,笔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梳理,供有关部门办理。

该案,行贿的罪犯“坟爷”林耀昌在涉嫌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经营罪“三罪”审查起诉间,被取保候审、两罪诉一罪一事曾引发质疑?

举报人希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及时介入,确保深入推进反腐败、打击司法腐败斗争。希望二审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严惩犯罪。

(质疑)“坟爷”一审获轻判,举报人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无人理,提交“坟爷”涉嫌骗贷罪等多项犯罪线索也被视而不见。二审上诉案,公诉人庭上反倒替“坟爷”求情,是否存在公诉人员执法不公?

(核心提示)2016年10月11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坟爷”林耀昌犯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案。据媒体报道,庭审最后公诉检察官指出,关于行贿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上诉阶段量刑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向司法人员行贿20万元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审法院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综合判处,“坟爷”林耀昌有期徒刑3年属于量刑偏重,应当依法改判。

举报人林键国认为,“坟爷”案二审属于上诉案件,东莞市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却向法院提出“坟爷”林耀昌的行贿罪一审判得重了,请求法院“轻判”,无法理解,其中可能涉嫌“执法不公”、“颠倒公诉位置”的情况。

2014年9月26日,获悉东莞二区检将以“羁押期限”理由对涉嫌三罪的犯罪嫌疑人“坟爷”林耀昌、林耀忠办理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举报人强烈抗议并以多种上访形式向东莞二区检公诉部门告知“坟爷”林耀昌已明显涉嫌“三罪”和遗漏罪(其中三单行贿)未追诉,及多次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恶毒、恶劣行为,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东莞二区检公诉部门及控告部门检察官接访举报人。

10月5日,东莞二区检未有重视案件案情重要性,未重视实名举报人告知“坟爷”林耀昌已负三罪的情况,仍对“坟爷”林耀昌、林耀忠办理取保候审。

“坟爷”林耀昌、林耀忠取保候审间,涉嫌通过律师、案件家属及时销证另外多单行贿(2012年8月、2013年2月两次行贿陈俊鹏,及镇府某领导、公安局一原副局长)。

此外,2015年9月17日,法院审理“坟爷”行贿罪庭审上,一审东莞二区检公诉人依法追加“坟爷”安福墓园第一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破坏面积,却没有依法追究共同犯罪嫌疑人林耀忠的刑事责任。

举报人痛说,实名举报“坟爷”案已八年,但本案自移交异地东莞检方公诉部门审查,针对“坟爷”林耀昌、林耀忠获减罪及重罪轻判,请求抗诉遭拒。

二审上诉案件,而公诉人却请求轻判“坟爷”。移送一审法院起诉前期,“坟爷”身犯数罪未决定“诉与不诉”却被取保候审,经上级检察机关检委会审查,决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东莞二区检却决定“两人公诉一人,两罪诉一罪”,对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直接不诉,也不告知汕尾警方。

案件前后期,举报人多次信访,而东莞检方信访人员回复收到相关举报材料,并答复检察官在二审阅卷送回二审法院之后会告知。但所举报及诉求的问题了无音讯,甚至对已经决定“坟爷”二审开庭时间也没有收到告知。

案件审查、一审、二审期间,“坟爷”及其辩护律师、涉嫌充当司法掮客全国人大代表涉嫌串供、教唆隐匿重大犯罪证据,提交虚假政府文件,公堂之上侮辱举报人,并在《刑事上诉书》上公然诬告、诋毁举报人,其行为仍不收敛,仍涉嫌伙同失去党性的个别司法人员妨碍作证,打捞“坟爷”林耀昌二审“无罪”。
“坟爷”还有涉嫌骗贷罪,向检察院信访无回音

举报人称,2015年12月31日,经一审东莞第二法院审理林耀昌的两罪定罪准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

但非法经营罪一罪已被东莞市二区检公诉部门直接决定不予起诉,共同犯罪嫌疑人林耀忠获取不起诉,并已获取一审法院判决量刑畸轻,罚金5万元与其犯罪所得的900万元不符合法律处罚比值,面对如此宽宏的判决,“坟爷”林耀昌仍当庭上诉狡辩无罪,企图将其罪责推卸给政府,法理难容。

因此,举报人通过书面逐级向东莞二区检、东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请求提起抗诉遭拒。反而,二审庭审上,公诉人却请求法院轻判“坟爷”林耀昌行贿罪。

除此之外,举报人在向东莞二区检、东莞市检察院信访过程均提交了有关“坟爷”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等犯罪行为,并且提交相关证据及线索,但没有得到回复。

林键国称,“坟爷”涉嫌勾结陆丰农信社、评估公司及陆丰市国土局主要领导、追逃犯陈小敏等相关部门人员涉嫌以欺骗手段、虚构贷款用途和理由、项目,使用非法资质企业为贷款主体,伪造主体公司或法人流水账及虚假财务报表,使用虚假证明文书和抵押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担保抵押,骗取7830万元及关联陆丰农信社七亿元不良贷款,期满后拒不返还。

其中,“坟爷”用于贷款的两处抵押物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两处被陆丰市政府认定系违法建筑并被依法强制拆除,四宗“非法转地”、一处贷款后擅改法人。

其中,“坟爷”林耀昌等人涉嫌系列贷款犯罪的部分证据,已经过省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和认定。(1)2011年11月,以陆丰长城公司生活配套用地,非法评估贷款两笔800万元,而该土地于2007年8月已由铁路公司征用建设铁路并已赔偿。(2)以陆丰华诚酒店装修骗贷780万,其后擅自更改法人为其侄子林春强和假倒闭方式期满拒还,逃避还贷责任。(3)以四块闲置土地,作假评估提高抵押物价值为1.056亿元,取得贷款4700万元,现经陆丰国土局评估价值仅2250万元。(4)以陆丰卡绿达土地及建材市场、仁易制品厂两笔贷款1900万元,该两处非法土地违法临时建筑,已被陆丰市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其中贷款600万元的主体仁易厂非法占用农地罪,登记人陈小敏被公安机关立案追逃。(5)以袁玉红两块仓储用地5400平方,通过作假评估提高贷款抵押物价值为4000万元,成功贷款600万元。(6)以利用骗取的贷款购买发放贷款单位陆丰农信社股金2000万元。(7)2013年6月29日,“坟爷”林耀昌被公安机关刑事追逃三余月期间仍可到国土局、银行办理抵押产生贷款780万元。

“如此详细的证据、数额,但检察机关却视而不见,也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起诉,怎么能令人信服呢。”林键国说。
坟爷案重要节点:异地公诉、取保候审、再次公诉、追加行贿罪

2013年7月16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2014年2月,汕尾公安局以“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宗罪”移送东莞二区检审查起诉。(附汕尾公安局情况说明)

2014年11月26日,东莞二区检指控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宗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5日,经东莞二区检察院决定,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以“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林耀昌的哥哥)“羁押超限”的理由,办理取保候审。

然而,在“坟爷”林耀昌取保候审之前,其涉嫌两罪未被决定“诉与不诉”,但“坟爷”林耀昌于同年6月已被检察机关查实涉嫌行贿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20万构成行贿罪。同年4月,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已主动向中山检察院交代“坟爷”林耀昌为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吴俊强行贿的20万元案。

同年4月至6月,中山检察院可能有会知东莞二区检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提审“坟爷”林耀昌涉嫌其他犯罪行为(行贿陈俊鹏一案)。

在取保候审的第八日,2014年10月13日,广东省检察院经过检委会审查,依法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发文东莞市检察院依法处理“坟爷”案。

2014年11月27日,东莞二区检向东莞第二法院移送起诉“坟爷”林耀昌一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罪,对其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不予起诉,对不起诉经营罪不告知侦查机关汕尾市公安机关,不依法羁押“坟爷”林耀昌与案件、案卷一并移送法院,对不起诉经营罪及其该案非法所得的情况也没有告知法院。

同年11月26日,共同犯罪嫌疑人林耀忠获取不予起诉。

2014年12月12日,经东莞第二法院决定,林耀昌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2015年1月13日,东莞第二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二区检指控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耀昌拒绝认罪。

2015年9月17日,东莞第二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二区检察院追加指控林耀昌犯行贿罪,林耀昌承认犯有行贿罪。

2015年12月31日,东莞第二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庭审上,“坟爷”林耀昌提出上诉。同时,该案实名举报人林键国因一审对“坟爷”两罪定罪准确,但量刑畸轻,逐级向东莞二区检、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请求抗诉遭拒。
“坟爷”林耀昌涉嫌犯罪审查“高举轻放”存疑

纵观本案,东莞二区检公诉部门不诉“坟爷”非法经营罪,犯罪所得900万未上缴国家。对不诉的罪名没有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说明,并称举报人无权请求复议。

“坟爷”林耀昌承包安福公益性墓园之后,非法占地186.9亩(一期55.2亩,二期131.7亩),非法所得金额900万元,违建墓穴5164座(一期1932穴,二期3232穴)。其中占地近200余亩、超面积墓穴、一穴多卖、活人墓、倒卖火化证明等案仍被压案不查。

2014年2月,汕尾市公安局以“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东莞二区检审查起诉。

2014年11月27日,东莞二区检办案人仅对“坟爷”林耀昌一人一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起诉,并不对其依法羁押,11月26日对“坟爷”案共同犯罪嫌疑人林耀忠不予起诉,汕尾警方专案组针对“坟爷”涉嫌非法经营罪未被起诉,因没有收到文书告知而无动于衷。

“坟爷”涉嫌非法经营罪逃避起诉,汕尾警方依法查实“坟爷”林耀昌、林耀忠非法经营获利90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对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罪移送起诉,但非法经营罪不予依法起诉,其900万元犯罪所得未被处罚。导致东莞第二法院未作定罪量刑参考,遗漏犯罪事实。

汕尾市民政局将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5号文件移送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经依法侦查并认定“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但东莞二区检办案人对该罪不起诉,也没有建议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坟爷”犯非法占用农地罪,一审判处其2年6个月,量刑畸轻。

一审定罪准确,但量刑畸轻。经法院审理已认定林耀昌作为墓园的主要负责人,且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可能不知道墓园的用地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林耀昌在第一期墓园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安福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长达5年,涉案面积较大,超过189.6亩(实际327亩),违建坟穴5164座。

二审检察官指控,林耀昌开发墓园的行为,毁坏的山林达88亩之多,被举报查处违法行为持达5年时间,犯罪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在对林耀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判决已属于轻判”。

举报人称,二审法院应依法对“坟爷”林耀昌犯罪所得的900万元进行没收,并根据刑法规定,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上。
“坟爷”林耀昌犯行贿罪,一审对其判刑三年,量刑畸轻。

举报人认为,法院一审定罪准确,但量刑畸轻。2015年1月14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时,法官讯问“坟爷”林耀昌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遭其当庭“否认”。6月31日,东莞二区检追加“坟爷”林耀昌犯行贿罪。
“坟爷”林耀昌行贿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是在犯罪被刑事追逃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给予(陈俊鹏20万元)国家司法人员财物,主观上已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检察机关公诉人庭审指控,汕尾市检察院侦查证据显示,检察机关早已掌握林耀昌行贿陈俊鹏20万元的犯罪证据,林耀昌交代行贿事实是在2014年6月,而在2014年4月,陈俊鹏就向检察人员主动交代了林耀昌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故林耀昌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主动。

2014年至2015年6月,汕尾市检察院对“坟爷”林耀昌行贿原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此期间,举报人林键国便已多次向东莞二区检察院反映林耀昌涉嫌行贿罪,反而“坟爷”林耀昌、林耀忠却被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2日,经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坟爷”林耀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依法对其收监羁押。

截止2015年6月,其行贿罪立案前,“坟爷”林耀昌不管是取保候审,还是被再羁押,直至第一次开庭、追诉期间,仍拒不主动如实向检察机关、法院交待其曾行贿陈俊鹏的犯罪事实。

然而,陈俊鹏已积极主动交代,是“坟爷”林耀昌主动通过吴俊强行贿陈俊鹏,陈俊鹏并未明示或暗示林耀昌给予行贿。而该行贿罪,更是在实名举报人林键国掌握其犯罪行为之后,多次举报并得以追诉,并不是林耀昌“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更不能认定属于“立案前主动交代”的情节。

假如举报人不再继续举报和反映,该宗行贿罪将被有关部门“保护伞”压案销毁,以致再次企图逃避刑罚。

“坟爷”林耀昌行贿陈俊鹏后,实施打击报复举报人,达到刑事追逃仍然一直招摇过市,勾结其他涉案人员,串供并销毁有关重要犯罪证据,其中以二次假报警的手段销毁非法墓园、涉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多项犯罪证据。

不可理喻的是,“坟爷”被汕尾市公安局抓捕现场,其正在邀请汕尾、陆丰7名司法机关领导聚餐议事,严重的是“坟爷”被追逃期间仍出现陆丰市农信社、陆丰市国土局进行骗贷780万元。

“坟爷”林耀昌被追逃期间,举报人以及群众多次发信息、通过110电话报警,而陈俊鹏在林耀昌追逃4个月中进行包庇不予依法抓捕,直到上级批示汕尾市公安局异地用警才抓捕。
抄送:广东省委政府、省人大、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司法厅、东莞市委政府、市人大、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府国务院、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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