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宗教团体】汕尾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本帖最后由 汕尾宗教 于 2016-12-21 10:16 编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汕尾市基督教协会。英文译名: Shan Wei Christian Council英文缩写:S W C C第二条 本会为汕尾市基督教教务性爱国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市所有信奉同一天父和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圣灵的带领下,依照圣经的教导,同心合意地办好我市独立自主、自治、自养、自传的基督教会。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汕尾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监督和依法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汕尾市城区基督教汕尾堂
第二章 事工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三自”爱国原则,在宪法赋予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福音事工活动,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共同管理教会事务,实行民主办教。
[*]为市内各地堂会人才培训、堂会宣教等事工提供指导、服务与交流;
[*]积极工展全市基督教文字出版工作,为市内各地堂会提供宗教书刊服务;
[*]本会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的文明建设服务;
[*]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教会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增进福音事工的合作与分享;
[*]本会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举办社会公益及自养性的事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实行基督徒代表会议制,汕尾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和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本会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汕尾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本会委员会委员;
[*]听取和审议本会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本会今后的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第八条 本会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与该会联合召开汕尾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其它联席会议。
第九条 汕尾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各地基督教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和产生办法,由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和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上届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确定。汕尾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汕尾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会加强与市内各地教会的联系、交流,协助各地教会研究和处理教会存在的问题。本会的决议,各地基督教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由汕尾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在本届代表中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本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职能,对外代表本会。本会委员会的职权: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
[*]决定增补本会常务委员;
[*]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
[*]制定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决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任务;
[*]必要时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二条 本会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必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在本届委员中协商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通过本会上年度的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和年度工作计划;
[*]听取和审议本会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的有关文件、报告和规章制度;
[*]委任由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
[*]向下一届代表会议提交本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研究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方针、任务。
[*]
本会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召开常务委员联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基督教的“三自”爱国原则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必须信仰纯正,忠心为教会服务;
[*]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克己奉公,按章办事,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具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半年召开一次主席、会长联席会议,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十七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教工作,组织实施年度教务及培训计划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组织和协调市内各地教会圣工、教务或工的合作与交流;
[*]研究和促进有关基督教的“自传”工作及神学思想建设;
[*]提名委任副总干事,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与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秘书长共同主持“两会”联合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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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会会同汕尾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按事工发展的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各项专门委员会。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经费来源:
[*]海内外无附加条件的捐赠;
[*]信徒奉献;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人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汇集修改意见,提交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0日汕尾市基督教第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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