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梁汉豹在汕头柜员机杀人案宣判,一审被判处死刑!
11月28日上午,被指控今年4月8日在潮南峡山杀人、抢劫的被告人梁汉豹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汉豹当庭表示要上诉。↓ 本案审判长林坤池宣告一审判决https://imgcache.qq.com/tencentvideo_v1/playerv3/TPout.swf?max_age=86400&v=20161117&vid=c1329lgr3fw&auto=0
梁汉豹辩称作案时精神病发 司法机关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多方意见、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调查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汇总甄别认为:
经查,1.被告人梁汉豹具有正常人的辨认能力。归案后,梁汉豹能清晰地供述承认整个作案事实经过。开庭前后与梁汉豹的对话可以了解到其内心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严重程度,故在侦查或法庭上回答作案事实经过之后,一再强调自己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所实施的作案行为。这一点不仅体现了梁汉豹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反映了梁汉豹能充分认识其行为的社会意义。
2.被告人梁汉豹具有正常人的控制能力。梁汉豹能够按照自己自由意志,有计划准备作案刀具,选择作案目标,实施犯罪行为,逃离过程中更换作案时沾染有血迹的衣裤,具有反侦查能力。
3.被告人梁汉豹关押期间精神正常。梁汉豹回答问题时,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好,思维连贯,反应迅速,交谈自如,情绪稳定,未发现有精神异常行为,未曾给予精神类药物治疗。
4.经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论据材料已经法庭调查属实,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论据充分且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关联性,符合本案事实经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鉴定程序合法,可确认该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证据。
综上可见,被告人梁汉豹作案时精神正常,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诉讼能力。故被告人梁汉豹辩称其作案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所实施,辩护人与梁汉豹均要求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柜员机前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 不是抢劫罪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汉豹为排除抢劫时可能出现的妨碍,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汉豹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汉豹杀人、抢劫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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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https://imgcache.qq.com/tencentvideo_v1/playerv3/TPout.swf?max_age=86400&v=20161117&vid=p00232qidbk&auto=0
法治社会,每个人都应遵纪守法。
对于违法乱纪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via:汕头市政府应急办、今日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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