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我前行 发表于 2017-12-26 22:28:45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汕尾红海湾是虚设的吗?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汕尾红海湾是虚设的吗?
汕尾红海湾旺海养殖场有诸多违法违规事项,如未经批准、非法养殖、涉及毁林、违法搭建、无证养殖、污染海洋环境、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了下面这么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然而至今还能生产经营,实在让人难以置信啊!这究竟是何方大能,能如此屹立不倒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25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禁止毁林开垦。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限期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领取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难道在汕尾红海湾都是虚设的吗?还是说这些违规项目都解决了!这些违法违规情况都要整改落实并通过检查验收,可是实在不容易!

任我前行 发表于 2017-12-26 22:28:56

{:5_142:}{:5_142:}{:5_142:}{:5_142:}{:5_142:}{:5_142:}

邓啟陆 发表于 2017-12-27 10:31:33

发帖人,你是不是神经不正常了。

邓啟陆 发表于 2017-12-27 10:56:37

发帖人老是提以前的事,你烦不烦啊,说说你的目的吧?

邓啟陆 发表于 2017-12-27 16:25:29

发帖人,你为什么没事生事,红海湾政府得罪你吗?

桥仔头仔 发表于 2017-12-27 17:06:21

什么鬼,请问发帖人,你是不是跟红海湾旺海养殖场有仇,如此不择手段陷害他们,你本人为何不敢实名举报,卖弄什么法律,你本人应该就是身有屎,自己经营的养殖场未经批准、非法养殖、涉及毁林、违法搭建、无证养殖、污染海洋环境、违法用地。这才是真实。请不要恶霸先告状,积点德给你的子子孙孙。好自为之。上级政府部门是尽心尽责的,别再抵毁政府。

桥仔头仔 发表于 2017-12-27 17:09:38

网友们,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此人专门聘用枪手,在网络上不停抵毁养殖业,攻击政府,居心不良。不停在网络上传播负面信息,破坏汕尾红海湾的公众形象。罪大恶极,请大家一起抵制此种人渣。

莹莹莹 发表于 2017-12-27 21:06:54

那里那么多虾场,为什么不抓那些比较大的虾场 例如唐某军的虾场,他们不是一样排污 不是一样大规模建设,难道就合法了?

莹莹莹 发表于 2017-12-27 21:10:07

唐某的虾场经营了十多年,虾场规模比你说的这个要大多了,难道排污达标了? 却一直没有人曝光,希望贴主曝光,

以事就要论事 发表于 2017-12-27 21:13:26

不是早就处理好了吗?怎么陈年旧事也拿出来说?

以事就要论事 发表于 2017-12-27 21:15:50

那里那么多虾场比你说的要大十多倍,经验十多年,你却没有曝光,这个小虾场,你就天天针对,你这个人有问题,是不是收钱专门抹黑别人

以事就要论事 发表于 2017-12-27 21:16:25

{:4_102:}希望网监介入,看看发帖之人是否有钱发帖抹黑的嫌疑

adsds124e 发表于 2017-12-27 21:23:42

估计你也不是好人,有本是把其他大型的虾场报出来,老是欺负小虾场算不上正义,只能说你们太贪心

浅露弯弯 发表于 2017-12-28 21:24:10

{:5_154:}{:5_154:}{:5_154:}{:5_154:}{:5_172:}{:5_172:}{:5_172:}{:5_172:}

商路洒家 发表于 2017-12-29 20:19:40

一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邓启陆 发表于 2018-1-2 12:08:04

发帖人,没别的事,日日在干自己娘?

邓启陆 发表于 2018-1-2 12:08:09

发帖人,没别的事,日日在干自己娘?

邓启陆 发表于 2018-1-2 12:09:40

发帖人,没别的事,天天在干自己娘?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汕尾红海湾是虚设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