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蜂 发表于 2018-11-13 11:00:39

汕尾某村干部私卖土地 获刑2年...

据陆丰人民法院信息:李某镇于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任职陆丰市南塘镇凤仪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在没报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该村老村后面(俗称“后地龙”)的集体土地规划成13座宅基地(合计2096.77平方米/3.148亩),以每座宅基地价格为1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村民李某3、李某2等13人,非法获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获款后,被告人李某镇决定将每座宅基地按800元共计10400元记入凤某村集体帐务,余下119600元被其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初镇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陆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镇,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的便利,对违规规划宅基地收取的资金采取小部分入账,大部分由其本人占有支配的方法侵吞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初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来源:陆丰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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