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正不怕他人拍摄与记录
海丰汕尾人有一句俗语:“有影的事给人说,没影的事由人说”。这句话的言下之意或者延伸意义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我们所做的事是确有其事的,人们要说这件事就任由他们去说吧,只要不加油添醋、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就好;如果我们没有做某种事那也任由他人去说个够,不用解释也不用理睬。其实前一段是可以支持和认可的,但后一段就有点太牵强了,不敢苟同。人们有监督权、人们有知情权,人们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但是人们不能造谣生事,所以对于一些事或者人的观察、评论、记录、留影、录像等等固然是法定民权的范畴,可以获得法理支持和社会舆论推崇,但是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关于群众的天赋拍摄权和监督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并没有得到多大的力量支持,甚至被架空。有些组织和个人根本就是抗拒和蔑视群众的此等权益,知法犯法蹂躏法律。很多群众在应该拿起手机或DV机拍摄的时候不敢拍摄,心有所悸。因为有人扫视着群众的一举一动,如果被发现拍摄,很可能会被喝止!很可能被警告!很可能被带去“喝茶”;拍摄被发现的时候,有的还会被要求删除相片或视频,有人还会被警告。总之,威风的背后是权力的滥用,滥用正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害怕,难道不是吗?
光明正大的举动、光明磊落的行动以及合情合理的言论和依法依规的做法,你何必害怕群众拍摄呢?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有人故意诋毁和颠倒是非,群众的火眼金睛是看得出分得明的,所以为何要制止群众拍摄呢?干涉他人行驶《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的行为,难道有什么是见不得光的吗?如若都是阳光行为,以违反《宪法》这本根本大法的行为阻止他人拍摄记录,是故意违法还是不懂法而犯法?或者背后有什么强大支撑?又或者就是为了耍威风?
人们记录社会上各种各样不道德、不合法、不合情理的事理所应当、无可厚非。如果拍摄记录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等权益的话,大可走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拍摄记录过程中涉及威逼停止、强行关闭,口头甚至肢体行为威胁与迫害的时候,这又应当如何界定?此等违法做派,不能分三六九等也不能两个口随便说都有理。当今世界,中华大地,同样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然而某些被拍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管控好自己的情绪、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收敛自己的口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点素质是做人的基本素质,希望当今社会上人人都有!
倘若为人处世、做事说话光明磊落、顶天立地,我们又何惧他人拍摄记录呢?既然害怕旁人议论滋生怨恨和造谣生事,某些行为和语气就应当合理合规合情合法!总之群众的法定权利要尊重和推崇,做人做事要端正自己的身躯,避免矛盾的引发!行得正坐得端有什么好害怕别人拍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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