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而不语 发表于 2020-7-16 09:31:37

涉嫌卖淫、嫖娼,6名男女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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飓风2020   亮剑扫黄 重拳出击
“飓风2020”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陆丰市公安局坚决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 倡导新风正气营造更文明、和谐、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7月13日,陆丰市公安局博美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清理清查时获线索称,在博美镇某酒店内有人卖淫嫖娼。
获悉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该酒店进行全面检查,在酒店的三间客房内分别抓获唐某玲(女、30岁,广西桂林人),崔某霞(女、33岁,山西省太原人),谭某茹(女、24岁,贵州省铜仁地区人),卓某逊(男、22岁,陆丰桥冲人),卢某结(男、23岁,陆丰桥冲人),孙某(男,37岁,陆丰碣石人)等6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

经查,以上六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遵纪守法珍爱家庭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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