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公开举报 实行阳光监督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0-11-2 16:26 编辑支持公开举报 实行阳光监督
——兼略谈隐私问题 陈治赠 2020年11月2日
在互联网公开提出建议、表扬、批评、投诉、举报,是公民关注社会、反映社情民意、参与社会生活和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互联网已成为“问计于民”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渠道。
公民网上举报涉黑涉恶案件,无论以团体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都是无奈之举。公民向辖地公安机关举报当日,公安机关应签发“报警回执”,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告知或通知,3个月内结案(延长需要书面告知理由和期限)。如果举报之后,经多次谘询、催促,历时数年依然不明不白,公民越级上访又无结果,难怪公民被迫网上公开举报,求助社会监督。
在党中央、国务院英明部署,地方党政加强指导,社会众目睽睽之下,汕尾公安振奋精神凌厉打黑除恶。今年以来,取得了打掉涉黑团伙1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924人,缴获枪支13支,查封冻结涉案资产6.23亿元,632名涉黑涉恶嫌疑人自首投案的丰硕成果,迎来喜可贺的地方平安。
回头看成果,鼓舞士气,砥砺奋进。但更重要的是要反思曾经出现严重负面的原因,汲取深刻教训,避免车覆前辙。平心而论,这些黑恶势力的形成以及横行乡里的罪行,为祸地方不是一朝一夕,而是数年甚至十数年。朗朗乾坤,清纯汕尾,何至于出现制毒、造假肆虐,恶名远播,赌博、淫秽猖獗,地方蒙羞,邑人汗颜的严重负面。不是民众没有举报,缺失阳光监督是一关键原因。
所谓阳光监督,就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当然不是根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不失是一副调理五脏六腑,疏通四筋八脉,固本培元的民间单方独味。由于“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不仅是公安机关的“顽瘴痼疾”,行政机关也可能患上类似的通病。主管单位或有难以启齿的苦衷或“新官不理旧账”等种种原因,公民的投诉、举报事项,有的仍有被束之高阁的可能。因此,公民明确主管单位,将久积不结的旧案或者新发生的鲜案在媒体爆光,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公民网上投诉、举报,看材料的人不再局限于主管部门少数办案人,更多的是公众及不少官员,眼睛雪亮。形成倒迫之强大声势,推动相关单位有所为,有所不为。相信有关责任人不会将自己的政治生命与民众的诉求同归于尽。毕竟是众目所视,头上有青天,国法、党纪、政纪不容情。
投诉、举报事项必须实事求是,并有证据支撑。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不是虚构、捏造)、合法性(来源合规合法)、关联性(与涉案罪名或民事责任相符)。
投诉、举报,应该实名,并提供详实的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同时也要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这是投诉、举报材料的规范要求,也是办案的必需。否则,办案单位就无从办案,社会监督就没有目标。
最近,笔者看到2份材料,(1)本市某司法机关2020年10月16日的《回复函》,称被举报人的姓名为吴××,与举报人的举报对象的姓名不相符,有张冠李戴之嫌。(2)2020年10月28日,网名“豪情万里”的公民在《汕尾市民网》发布《公开实名举报信》,连同随文证据,称被举报人为吴某辉。与积案中的被举报人姓名不一致,似乎是举报另人的材料。2份材料何以言不由衷,反映了一个敏感问题:公民在网上公开的投诉、举报材料,涉及到被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下称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需要认真探讨。
第一、什么是“隐私”?
隐私,顾名思义,是隐蔽、不公开的私事。隐私可以分为身体隐私、行为隐私、身份隐私、名誉隐私、肖像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经历隐私。
权威巨著《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将隐私定义为:隐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如果已经向公众公开或向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公开,即不属于隐私。
第二、什么情况下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才是侵权违法行为?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强调侵害他人隐私的前提必须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明确了为维护公共利益、社会道德而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不是侵害他人隐私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应受行政处罚。指的是非法手段取得的隐私,不是指经合法途径获得已经公开的並以合法方式使用的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2017年版)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非常明显,公开实名举报人从合法途径取得的被举报人个人信息,不是用于为“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不属侵权的违法行为。
上述法律法规非常清楚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以合法方式发布举报材料及证据,涉及已公开並且是合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民事行为,不属侵权的违法行为。
从合法途径取得已公开的涉黑涉恶人个人信息,如果没有保密标注,公开实名举报人就没有保密义务。保障举报材料完整和严肃,确保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举报人应该恪守的法理常识和道德原则。且有惯例可循。
公民在网上转发公安机关发布的通辑《公告》,既没有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真面目打上“马赛克”及抹掉其个人信息,也未经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甚至未经公安机关授权。试问:是否属于“散布他人隐私”或散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图片来自网络)
现在哪里还有网络言论和举报自由,权力部门没必要管的太严 梦里花 发表于 2020-11-2 09:36
现在哪里还有网络言论和举报自由,权力部门没必要管的太严
是的,权力部门对网络批评和举报有太多的干预。
多谢关注!{:handshake:} 被迫网上公开举报,求助社会监督。确属无奈之举……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0-11-3 00:43 编辑
村民甲 发表于 2020-11-2 22:50
被迫网上公开举报,求助社会监督。确属无奈之举……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不仅是公安机关的“顽瘴痼疾”,行政机关也可能患上类似的通病。
互联网已成为“问计于民”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渠道。
多谢关注!{:handshake:}
再次感谢网友们关注! 村民甲 发表于 2020-11-2 22:50
被迫网上公开举报,求助社会监督。确属无奈之举……
期待公安根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行政机关防控类似通病。公民上网的就不是举报,而是热烈的掌声。 互联网已成为“问计于民”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渠道。
期待公安根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行政机关防控类似通病。公民上网的就不是举报,而是热烈的掌声。
期待公安根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行政机关防控类似通病。公民上网的就不是举报,而是热烈的掌声。 实行阳光监督,建设美好家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