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感防控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印发《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必须做好感染防控工作,不得因为感染防控采取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等“一刀切”手段,影响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做好感染防控,是医疗机构日常诊疗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应共同做好、协同推进。《通知》提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开展感染防控等为由,延误患者治疗或推诿拖延。对群众反映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医疗机构要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对急危重症患者,不得推诿拒诊;对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将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对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对血液透析患者、放化疗等肿瘤患者、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以及孕产妇和新生儿等特殊群体,要保障连续的医疗服务;对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患者病情需要确定手术时间。同时,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发挥医联体整体效能。
《通知》明确,对发热门诊患者以及普通门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要加强核酸检测等检验检查,在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前不得允许患者离开医院。对新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落实应检尽检,设置并利用好隔离区域或过渡病室,通过核酸筛查和隔离降低感染风险。合理确定床位使用比例,禁止加床收治患者。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探视、不陪护;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必需不陪护、不探视;确需陪护的,要固定陪护人员并进行核酸检测。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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