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饱佳肴食无味 腹空粗菜入口香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1-3-8 08:34 编辑肚饱佳肴食无味 腹空粗菜入口香
——聊点乡村振兴话题 陈治赠2021年3月6日
往时贺岁:睇獅听曲煎甜粿,棚脚赏戏醉乡音。
今年迎春:旧岁惊魂余悸凉,新春镇定呈吉祥。谈天论地探米价,说东道西问短长。肚饱佳肴食无味,腹空粗菜入口香。侧耳倾听古来训,莫忘一农败百商。
遊子恋巢,田园风光家园美,民心归农,人气兴旺地不荒。时下,有三件涉及乡村振兴话题值得唠叨。
第一、时不我待,风物长宜放眼量。
国家要建设,地方要发展,地方政府“弯道超车”需要土地财政強化动力,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举措在短时间內不可能间断。是否变本加厉,突破红线,笔者不敢妄议,但有一个现实提请注意:体制内增薪厚奖,私营企业升资招工,各类物价不断上涨,而土地珍贵征用价贱,与时俱进缓慢。征地“白菜价”与拍卖土地“黄金价”的巨大悬殊,农民心理不平衡留下积怨不可熟视无睹。按物价增长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缩短价格差距,显得十分迫切。
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及留成地?以往各行其是,缺乏规章。乡人纳闷,共食一方水土,同享一片蓝天,为何“政策”不相同?
有的乡里鼠目寸光,強调按眼前在籍人口分配。什么是眼前在籍人口的界限?私欲重的人说了算数。甚至有的村官借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名,寻找各种借口侵害世居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的乡里一刀切,按上世纪80年代初落实承包责制的户籍人口分配,生不补,死不扣。这种分配方式最省事。
有的乡里卓识远见,将征地补偿款及留成地,按不同比例分配给所有乡亲。(1)80年代初落实承包责制的农户及其现在籍人口分配占大头。(2)解放后参加分田分地,后因参队、转工等原因离乡的个人及其现有家庭人口,有的与乡里在籍人口一视同仁;有的设定分配成数。(3)解放前单身或举家离乡的乡亲,有的设定分配成数,有的发个大红包。这些分配方式最得民心,非勤政敢担当者无法做到。
谁都知道,乡里同胞外出谋生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解放前单身或举家离乡背井,浪迹萍踪。有的时时回籍感恩祖德,诉说乡愁。有的隔了几代,才衣锦还乡,认亲拜祖。乡村故土,有他们祖祖辈辈开垦躬耕留下的足迹。
二是解放后参加分田分地,沐浴新中国的福泽,投身社会主义建设。随着山河巨变,有的因参队、转工走出乡里,改变命运。有的偷渡赴港,重塑人生。虽说户籍不在乡里,但集体土地有他们的份额。
三是乘改革开放的浩荡春风,洗脚上田进城发挥聪明才智,开启人生新岁月。即使户籍入城,根基仍在家园。
无论哪种原因离籍,身在何处?外出谋生的同胞,梦萦祖居,血浓于水,乡情乡愁,地久天长。因而,长期来,乡里公益募捐,外出谋生的同胞相当踊跃,绝大多数都能有求必应,略尽涓埃之力,有的甚至是慷慨解囊,鼎力支持。数典忘宗者仅仅是极个别。
平心而论,外出发展的乡人,多数不计较家乡那些征地补偿款。问题在于现代人讲现实:叩问“乡里的内心深处是否有我”?普遍心理是:“你肯给我一合粗粮,我愿回报白米三斗” !
乡村振兴,单靠现有留守人员明显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让外出的同胞心系乡里,凝集雄厚力量,重振家园,复兴“三农”才有希望。地方政府应该深入调研,出台能凝聚民心的指导性意见。切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高掛“免战牌”,放任自流,行懒政、捨担当。
第二、以民为本,地方政府切莫再刮共产风。
近数十年来,由于片面城镇化的舆论推波助澜,农民离乡进城成为时髦。故而乡里的祖居无人居住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缺乏人气养厝,年久失修,破败不堪成危房。有的只剩断垣残壁,有损村容村貌。业主不修缮或重建,由公家实行“三清三拆”无可厚非。但祖宅地收归集体,就没有法律依据。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收归集体所有的主要是耕地、山地、耕牛、厕所、犁、耙、水车和町口等生产资料,农民的祖居(含厝地)属私有物业,历来受法律保护。
被征地的乡村将留成地分配给农民作宅基地。未被征地的乡村也有分配宅基地。加上原有的祖业,农村农民有多次宅基地相当普遍。这是改革开放的民间福利,也是合法合理的私有物业。现在提倡一户一宅,溢出的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对民心归农有百害而无一利。
妥善的办法是鼓励、支持乡人修缮、重建祖居(或保留宅地私有权)。鼓励、支持乡人在乡里置业建厝,为子孙后代留下深沉的念想以及为防“万一”城镇爆棚,人满为患,留下退路,有个稳固的立足点。毕竟“人无一世顺,花无百日红”。普天之下,叶落归根。
第三、观念更新,地方政府勿再与民争饭碗。
下列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案,主要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初文革期间政策失误的历史遗留。争议主体集中于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
大面积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有二方面,一是公社占用集体鱼塭(含鱼塭周边低洼田)“围海造田”,造田失败后恢复鱼塭生产,业权收归公社(有的分配给大队),改制 后由镇政府(或村委会)接棒。二是占用集体土地(含山地)办农、林场,改制后由镇政府堂而皇之宣布为“国有资产”。
由于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上述土地权属纠纷案,大都至今没有解决。其中最明显的结症有二个:
第一:权属契证。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19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谁都清楚,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早在合作化时已收缴付之一炬。实施《六十条》时,地方政府没有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民集体手头没有契证,虽有使用事实铁证如山,主张权利仍处下风。
地方政府却可以通过行政渠道,大印在握,办理权属契证轻而易举。因而一俊遮百丑,地方政府主张权利占优势。有的地方政府即使没有办理权属契证,也有主张权利的招牌——经济联合总社。
第二:镇经济联合总社。
地方政府说,现在使用历史遗留的集体土地的单位,不是人民政府,而是农民集体——镇经济联合总社。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21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严厉驳斥:(1)70年代文革期间,经济联合总社尚未受精成孕。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有提及“集体经济组织”(第10条)。直到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1条、14条、44条)的相关条款中,经济联合社才有清晰规定(镇设总社,村委设联社,村民小组称经济合作社)。(2)经济联合社,依法是由各劳动者遵循自愿、民主、互利和惠顾者与所有者相统一、入股联合的经济组织。地方政府所称的经济联合总社,有哪一块土地是农民集体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3)地方政府所称的经济联合总社,其土地来源是70年代文革期间政策失误的非法所得。土地来源非法,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当然非法。
民与官争利益,农民集体走行政程序,胜算渺茫。走法律程序打权属官司,败诉优先,接二连三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农民集体不堪负荷。剩下的只有不断依法上访投诉这条独木桥,祈蒼天垂惜。
那些争议土地的生产收益,对于堂堂地方政府而言,无非是区区九牛一毛。对于农民集体来说,那是村民养家糊口的饭碗。
期望地方政府,不忘为民谋利益为乡村谋振兴的初心使命,将非法所得的农民集体土地,物归原主。以求合境平安,社会和谐稳定。
图片来自网络
对。说得好{:5_142:} 给力{:5_142:}{:5_177:} 求真务实,振兴乡村{:4_102:} 人间风雪客 发表于 2021-3-7 13:27
对。说得好
乡村振兴,单靠现有留守人员明显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让外出的同胞心系乡里,凝集雄厚力量,重振家园,复兴“三农”才有希望。
多谢关注点评{:handshake:} 桃花源 发表于 2021-3-7 13:55
给力
乡村振兴,单靠现有留守人员明显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让外出的同胞心系乡里,凝集雄厚力量,重振家园,复兴“三农”才有希望。
多谢关注点评{:handshake:}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21-3-7 16:22
乡村振兴,单靠现有留守人员明显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让外出的同胞心系乡里,凝集雄厚力量,重 ...
先生的文章,篇篇都有看点{:4_120:}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1-3-12 22:27 编辑
人间风雪客 发表于 2021-3-9 11:39
先生的文章,篇篇都有看点
多谢!{:handshake:}
征地“白菜价”与拍卖土地“黄金价”的巨大悬殊,农民心理不平衡留下积怨不可熟视无睹。按物价增长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缩短价格差距,显得十分迫切。民间敢提,宫方未必肯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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