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忠昌 发表于 2021-9-7 16:34:23

《汕尾枉法猛如虎》所涉案件的专家意见(四)

本帖最后由 许忠昌 于 2021-9-7 17:13 编辑

?:专家律师,在我公司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被无理驳回之后,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并相信人民检察院一定会为民营企业作主。2020年3月20日,我司向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该院终于在2020年9月14日以汕区民执监(2020)44150200001号检察建议书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我们十分欣慰,以为终于等来了峰回路转的一天!专家: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分,是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法律至上,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值得点赞和欣慰。?:但是,我们高兴的有点早,过了一段时间,城区检察院通知我们:“12月15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复函本院,其对本院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检察官还说“对这个案件我们尽力了。”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可以不予采纳吗?专家: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高检发释字[2019]1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只能提出异议,由检察官进行复核,而不能粗暴地“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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