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装厂老板摊上事了...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海检刑诉〔2021〕323号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丰县**服装厂经营者,住海丰县**镇**楼*梯***号(户籍地址:海丰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5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1年8月17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独自经营海丰县**服装厂,并租用了海丰县**镇**大道****村边的楼房作为厂房为客户进行服装加工。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将收到的客户加工费优先用于发还工人工资,而是将收到的部分加工费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等,导致该服装厂拖欠江某某、唐某某等13名工人于2019年至2020年不等月份的工资共人民币138814元。2021年3月16日,江某某、唐某某等工人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被告人刘某某拖欠工资。同月24日,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月26日前结清所拖欠工人的工资。责令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刘某某仍没有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只在2021年4月份支付人民币2000元给工人林某甲,及在2021年5月份支付人民币1230元结清工人林某乙的工资,至现仍拖欠江某某、唐某某等12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135584元。2021年5月26日经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刘某某于次日主动到该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君海检察官助理 吴建清2021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