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全票通过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陈晓铭)11月29日至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广州召开,经会议审议表决,《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全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少华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在汕尾分会场列席会议。 据了解,此前,《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形成了条例的草案修改稿;8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对条例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形成条例的草案修改二稿,并组织进行评估论证;10月13日,条例的草案修改二稿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内容共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性规定,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定义、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主要包括文明行为规范一般条款、弘扬海陆丰精神、公共服务、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生态环境、社区、农村、校园、家庭、旅游、经营、医疗、网络、移风易俗、倡导和鼓励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第三章主要对新时代文明实践、设施建设、宣传引导、教育培训、文明公约、考评机制、表彰奖励、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投诉举报机制、执法保障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 据悉,《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近期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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