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比女奇葩 发表于 2021-12-27 10:28:33

一陆丰籍女子,摊上事了...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方检刑诉〔2021〕59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峰荟*栋*室(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邮政银行卡,连同绑定的手机卡及身份证分两次交给朋友邓某某使用,邓某某支付沈某某500元现金。经查证,沈某某尾号9275建设银行卡有方城董某参赌资金流入,自2020年12月27日-2021年5月11日累计入账金额653万余元;尾号9416中国银行卡自2020年12月31日-2021年4月22日累计入账金额451万余元;沈某某尾号7292邮政银行卡自2021年1月6日-4月9日累计入账金额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亚丽2021年12月6日(院印)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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