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才合理合法
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合法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作出决定时应该依法依规,才能避免村民的上访或者不必要的诉讼,使社会更加“和谐”。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以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期的。一,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分配土地补偿费。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核心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海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对集体成员资格作了以下的界定: (一)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人员,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在册的农业户籍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全日制大中院校就读的,在校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校,1995年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5,正在劳教服刑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应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迁至城镇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登记结婚证书,且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8,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以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外嫁女、入赘男,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10,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1,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1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二)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人员由成员大会获得成员户代表会议,表决是否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仍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蓝印户口人员(买户口农转非的)。2,仍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50年代、60年代知识青年下放的人员的子女)。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集体经济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以及子女。4,户籍关系已迁至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院校毕业生。5,至登记基准日止,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女,入赘男,未在原户口所在地获得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6,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女、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入赘男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本地的经济组织,并未在嫁入、入赘的成员资格。7,原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8,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成员的子女。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村集体经济章程应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户代表大议表决确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已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4,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5,正在部队服役12年以上的士官。 6,原通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员,离婚后户籍已迁出的人员及依法判决由其抚养的子女。7,户籍关系在国外或者境外的人。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二,土地补偿费分配决定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但是,村民自治决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包含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一)从程序上分析该决定的形成是否合法。1,召开村民会议的合法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村民会议形成的决定是否公开。(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必须公开。(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二)从内容上分析该决定是否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1,《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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