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羞草~ 发表于 2022-4-6 11:26:17

多人因这事被拘留...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海丰县森林火灾典型案例警示录(二)
前言森林是大自然的生态屏障,是人类生存繁衍的摇篮。近年来,因野外用火不慎导致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特别是清明节期间,少数人罔顾法律法规,无视政府在特殊时期发布的《禁火令》,上山扫墓违规用火引发火灾,导致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当前正值清明节火灾易发高发期,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海丰县公安机关现公布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森林火灾事故案例。1农耕用明火 引发山火受处罚

2022年3月12日,林某(男,36岁,陆丰市潭西镇人)在海丰县大湖镇新置村村后耕种的番薯地旁,独自一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焚烧废弃水管,由于风力较大进而引燃旁边的山坡杂草,林某发现火情后,立即使用耕地的耙子扑救,于下午16时许在镇、村、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帮助下将火情扑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2明火祭祖+阻碍执法 两人被拘留


2021年3月27日,彭某(男,50岁,珠海市人)、彭某(男,43岁,陆河县水唇镇人)及其族人在平东镇坑口村委月地埔山扫墓时,无视政府禁火规定,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冥币,并阻碍工作人员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两人的行为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3禁令不守 陋习不改 多人被拘留


2020年4月4日上午9时许,平东镇谷兜村委村民陈某在该村委新东村附近祭扫时,使用明火焚香烧纸,后被巡查执法人员发现并将明火扑灭,也未造成火灾事故,但陈某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2019年4月4日10时许,曾某(男,69岁,赤坑镇人)在赤坑镇下埔村祭祖时,燃烧冥币和使用明火祭祖。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4月5日早上10时许,徐某(男,36岁,梅陇镇月池村人) 在梅陇镇马福兰埔村边一山坡祭祖时,使用明火点燃香烛和蜡烛引发山火。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胡某(男,41岁,梅陇镇人)在联安镇联川村委会记处埔山地有人用明火祭祖并导致小面积山火。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寄 语一宗宗森林火灾历历在目,一次次惨痛教训刻骨铭心。从近年来我县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例来看,少数群众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政府森林防火“三申五令”,禁令不守,陋习不改,是引发森林火灾的最根本最直接因素。
在此,海丰县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火患猛于虎,警钟须长鸣!大家应从以上案例吸取教训,牢记山火无情、法不容情,坚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以实际行动保护森林资源,守护绿水青山。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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