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下不留情 发表于 2022-4-20 09:56:46

一女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逮捕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海检未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江晓辉,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排**组**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街**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10年3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时在逃,2020年11月1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晓辉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温汉环(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邹杏芳(已判刑)称有男婴可以贩卖,出卖价格为35000元,叫其寻找买主。邹杏芳经邓乃珍(另案处理)找到买主。次日,温汉环带一名外省妇女及一名男婴到邹杏芳家中,邓乃珍带来买主,买主将36000元交给被告人江晓辉后接走男婴,被告人江晓辉将35000元交给温汉环,留下1000元作为介绍费,被告人江晓辉与其母亲邹杏芳各得300元。
2010年1月的一天,温汉环通过电话联系邹杏芳称有男婴可以贩卖,出卖价格为35000元,叫其寻找买主。邹杏芳叫被告人江晓辉联系买主。当晚21时许,温汉环带一名妇女及一名男婴到紫金县汽车站,与被告人江晓辉与邹杏芳、钟俊尧、买主汇合,买主将36000元交给被告人江晓辉,被告人江晓辉将35000元交给温汉环后接走男婴,再将男婴交给买主,留下1000元作为介绍费,被告人江晓辉与邹杏芳各得300元。
2020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江晓辉在紫金县中坝镇袁田村委会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晓辉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晓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院印)附:1.被告人江晓辉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3.本院讯问笔录1份。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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