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三轮车随意掉头酿事故...
案例警示丨上路行驶多观察,随意掉头酿事故案例警示2022年3月16日7时许,S242省道海丰县公平镇十三坑村路段,张某上车驾驶三轮车起步后突然左转弯掉头,未确保安全和注意观察路面其它车辆情况,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黄某驾驶的粤L1***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所幸双方驾驶员未受伤,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https://mp.dayu.com/dayu/image?t=1652841943739&s=8005fe0ea3878b292eb420253ec387d8&p=95a1f4676e59df62512298bbc5fd7f4ed0372e3c8bffc14f54833e09b46de4ef64f766b4a3e9fdbbbf0767f2b37177e2c635191fda6d765193a47e49d593eba4f76156043fa860c29270087a977b8a61&w=e1876cb782f1e838d3f16c3c0ad29696
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机动车驾驶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随意调头、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交通陋习最易引发交通事故,需引起警惕!
汕尾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一定要做到文明礼让,注意观察好路况,宁等一分,不抢一秒,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来源:汕尾交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