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里生长的鱼 发表于 2022-6-14 10:48:38

对视按喇叭挑衅!某加油站男子吵架"摇人"打起来...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200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街**号之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洪某某、黄某甲、钮某某(均已判刑)、黄某乙(另案处理)、黄某丙(男,2005年**月**日出生)、胡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等人驾驶多辆摩托车到海丰县**镇**加油站加油时,在加油站厕所附近与丘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吴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等人对视并按喇叭相互挑衅,后丘某某、吴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离开,被告人陈某甲与洪某某、黄某甲、钮某某、黄某乙等人见状驾驶摩托车向前追逐,双方在海紫路**牌坊附近停车并发生口角,随即钮某某的表弟陈某乙(男,2007年**月**日)及其两个同学何某某(男,2007年**月**日出生)、陈某丙(男,2006年**月**日出生)也来到现场,被告人陈某甲与洪某某、黄某甲、钮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陈某乙等人用拳脚对丘某某、吴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其中洪某某持一支“铁尺”殴打丘某某、吴某某。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丘某某、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洪某某、黄某甲、钮某某、黄某丙、叶某某、陈某乙、胡某某共同赔偿丘某某、吴某某及其家属共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5页。   3.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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