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年轻人,入职后发现与预期不符,可以立马走人吗?
入职后发现与预期不符,大致可以分为企业原因和员工个人原因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方面,可能存在合同工资与约定薪酬不符(含工资总额中包含绩效工资未提起告知的情形)、岗位与约定不符、公司管理和工作氛围有问题等,导致新员工刚入职,发现与预期相差太大,于是果断离职;二是个人方面,可能应聘人员在入职后发现工作难度太大,自己的能力无法胜任,又或是收到了待遇更好的岗位录用通知等。无论是何种原因,新员工入职后,如发现岗位确实不合适,早日离开无论是对求职者还是对企业而言都未必不是好事,双方都能够避免过多的损失。提完辞职立马就走人,会造成哪些法律后果须承担呢?如果新员工入职后发现与预期不符,无论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都应提前通知单位,并办妥离职手续后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因此不建议新员工“说走就走”。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该类损失或赔偿主要集中在:公司招聘新员工时发生的招聘费用、培训费用;以及员工突然缺岗,公司不得不临时聘人顶岗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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