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须慎重,因为行贿者也要判刑的
最近,因为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130万元,一砖厂老板罗某志被法院判刑。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志为在工程项目承揽上获取帮助,先后向时任县卫生局局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潘立长(已判刑)、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某让(另案处理)及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罗某红(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30万元,通过行贿得以承揽工程项目,获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共计130万元。
被告人罗某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罗某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志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罗某志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因行贿犯罪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130万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根据被告人罗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罗某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罗某志因本案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施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最低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必须判刑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直道是身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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