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这事被起诉…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天麦检刑诉〔2022〕62号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区**街**号,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区**街**号,网约车司机,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0日至24日期间,天水市麦积区李某某通过下载虚假网站进行投资理财,先后被骗830100元。其中50000元进入被告人林某某开办注册的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中。
2021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女友余某某(未到案)处得知:使用自己的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并在银行开设公户后,将公户提供给崔某某(未到案)使用,可以获取高额报酬。2022年1月,林某某跟随崔某某前往深圳市龙岗区、罗湖区先后为林某某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之后崔某某带着林某某先后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和深圳市南山区兴业银行软件园支行,为以上两家公司办理公司银行账户、CA(企业数字证书)。林某某在税务部门领取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公司银行账户、CA及U盾,全部交给崔某某使用,共计获利12000余元。
经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查询:林某某的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在2022年1月7日至1月18日共计进入人民币4662165.89元,支出4660655.88元,其中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17人,涉案资金109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收益登记注册公司、开办公户,并将上述公司材料、账户提供给上线,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犯罪中使用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对身份证件予以发还。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检 察 员: 吴 燕2022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谈话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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