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云 发表于 2022-11-3 09:37:43

应如何定性把握对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


私人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具有隐蔽属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危害极大。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党员干部除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因公需要出入外,无论是否花费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均不得出入该类场所。

鉴于私人会所一般都具有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功能,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场所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属于竞合情形,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纪律条款,应适用处分较重、最能体现行为性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其中,宴请或者其他活动安排由管理和服务对象私款支付的,应适用处分较重、最能体现行为性质的条款,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同时具有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情节。

宴请或者其他活动安排由公款支付的,应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问题,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情节在量纪时应予考量。

此外,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场所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或者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者出现赌博、嫖娼等行为的,属于同时存在多个违纪行为,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认定。

眼角的泪睡 发表于 2022-11-3 12:39:07

主要依靠自觉。被抓的毕竟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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