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时评 发表于 2022-11-5 07:40:43

汕尾社会要支持退休人员再就业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2-11-5 10:01 编辑




鼓励老年人再就业不仅是对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更为老年人开启了全新生活。






进一步盘活和优化配置全社会人力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老龄群体参与到工作劳动,无疑有利于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法律赋予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事实上,不少老人退休前曾从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甚至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对他们而言,退休并不意味着职业的终止,他们有能力转换赛道,继续实现自我价值。因此,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的机会不仅能壮大行业人才队伍,对行业的承前启后、人才梯队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不少领域,相比于年轻人老年人群体具有特殊优势,他们更有耐心,工作更加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老年人再就业并非与青年人“抢饭碗”,而恰恰是人力资源的互补。将老年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就可能发挥出更大的能量,创造更大的价值。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收入水平的提升,老年人就业目的也在发生转变。近年来,一些老年人寻求再就业是因为更看重就业带来的晚年生活方式。“我就想找点有意义的事做,让生活保持年轻态”“我就想证明自己并没有老,还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老年人退休是一个需要慢慢适应的过程,从工作岗位退休后,突然的闲暇让部分老年人并不适应,甚至导致他们生活节奏失序。再就业让老年人得以慢慢调整自我,不仅在岗位上贡献价值,继续实现自我,也营造了更加美好的晚年生活。





老年人就业需切实的激励措施和相应的法律保障。虽然老年人在就业市场上具有自身优势,但目前为老年人提供的岗位更多是体力付出较大的工作。相关部门可建立老年人口就业创业鼓励和奖励机制,适当延长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工作年限,开发公益岗位,促进灵活就业,对积极推进老年就业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相对应的培训学习平台,等等。





此外,针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再参加工作时,与用工方不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老年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或受伤,可能无法获得必要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困境,应强化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就业的法律保护,如制订劳务合同范本,提倡老年就业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补偿等双方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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