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而不语 发表于 2022-11-8 09:45:43

一男子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被拘…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位市民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但仍有个别人员拒不配合妨害正常的防疫工作秩序最终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携红码不报备,随意出行近日,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陈某胜(男,21岁,陆丰城东人)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派出所民警依法将陈某胜传唤至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违法嫌疑人陈某胜于8月31日乘坐高铁抵达陆丰后,但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社区报备进行居家隔离。在9月1日至3日期间和朋友多次驾驶电动车在东海、城东等镇自由活动,且在9月3日陈某胜的健康码已被赋予红码。城东街道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多次设法电话联系陈某胜,但陈某胜拒接电话。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随即将情况上报。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陈某胜对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陈某胜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切莫触碰法律红线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陆丰警方郑重提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将会被依法查处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为配合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陆丰警方对以下十二种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一、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随意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四、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汕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六、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构成袭警罪。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八、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构成招摇撞骗罪。
九、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十、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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