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钺断斩 发表于 2012-4-14 02:09:25

交警处理严重交通事故大家谈

本帖最后由 金钺断斩 于 2012-4-14 02:10 编辑

交警处理严重交通事故大家谈

      严重交通事故一般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于这样的事情,交通警察应该采取适当的工作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平熄民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应该就是交通警察的本职工作了。   据说,近来在捷胜发生了两宗严重交通事故:   一宗发生在上月21日的捷胜路口,海丰班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车者当场死亡。交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等工作,之后就让当事人双方代表私下去谈判和处理。该事故发生至今已二十多天了,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另一宗发生在本月7日的捷西公路旁,受害者在门口被一辆夏利牌小客车撞倒辗压过,酿成惨剧,致受害者头破血流。该小客车驾驶者没驾驶证,发现肇事后迅速逃离事故现场,并毁灭肇事车牌证据,继而弃车逃逸。受害者被送医院抢救,被诊断为严重“脑死亡”(只剩微弱心跳),随即转入ICU病房,生命垂危。交警接警后,也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等工作,随后追查到该车主,并做了笔录。下午,逃逸的驾驶人才出现,只交了几千元医疗费,并到交警做笔录,口头答应交费医治受害者,交警其中一警官竟然为肇事车主和驾驶者作担保,让其自由去拿钱救人。据说,现虽然该车驾驶人被“行政拘留”,但车主已去向不明,欠下大量治疗费,医院屡催交无果。事故发生已近一星期了,受害者家属向交警交涉,交警却借口推诿,至今没有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合理的回复和妥善的解决。   两起严重交通事故,交警时至今天仍没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任由当事人双方私自去“解决”和“销案”之意。   两起事故,后果严重,社会舆论和影响极大。交警这样一系列的工作态度、指导思想、处理方式和办事效率对吗?请大家谈谈、议议吧!
                                                                                 2012年4月12日

爱海城 发表于 2012-4-14 23:04:31

希望问题被正视。
汕尾一出事都喜欢四处找关系要和谐,
交警部门不要还是习惯了人情化办案。要给百姓公道要本着良心和准则做事。

我信母猪会上树L 发表于 2012-4-14 23:38:24

你当交警不希望出事故啊
这是有利可图的生意啊

秦歌 发表于 2012-4-15 00:52:43

”一宗发生在上月21日的捷胜路口,海丰班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车者当场死亡。交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等工作,之后就让当事人双方代表私下去谈判和处理。该事故发生至今已二十多天了,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其他的不说,单这宗事故按照我了解的情况是这样的: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来处理,死者家属不愿意,一是钱赔的不够,二是涉事班车司机没有严惩,交警来处理,我就闹;按私下双方去调解谈判,班车公司认为事故责任方在摩托车司机,班车公司也不愿掏巨款赔偿,拖啊拖啊就这样拖下去,这种情况,请问楼主叫交警如何处理?

理想零陸陸零 发表于 2012-4-15 06:36:50

大家郎烟酒烟酒,事情就会提钱办理。

发表于 2012-4-15 07:31:26

爱海城 发表于 2012-4-14 23: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希望问题被正视。
汕尾一出事都喜欢四处找关系要和谐,
交警部门不要还是习惯了人情化办案。要给百姓公道 ...

赞同看法,群众是要交警部门的公道说法,事情不要久拖不决。

故乡 发表于 2012-4-15 07:36:01

交警处理事故就是这样的,能拖就拖,不理群众的心情的,还说“敢担当”呢?

故乡 发表于 2012-4-15 07:43:20

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死人的,就是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赔偿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

硕炫 发表于 2012-4-15 07:47:30

故乡 发表于 2012-4-15 07: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死人的,就是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哇,这么多法规都是可以适用的,群众可能不知道。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依法依规处理事情,否则被群众举报乱作为是麻烦的,对于自己和部门的形象会造成极为不良影响。

硕炫 发表于 2012-4-15 07:52:55

理想零陸陸零 发表于 2012-4-15 06: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家郎烟酒烟酒,事情就会提钱办理。

这就是解决事情的幕后交易了,天理何在呢?:L

东方红日 发表于 2012-4-15 11:49:16

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给群众的维权之路延长了许多,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东方红日 发表于 2012-4-15 11:51:10

我信母猪会上树L 发表于 2012-4-14 2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当交警不希望出事故啊
这是有利可图的生意啊

也许有这样的思想,但是,这是不道德的思想喽。

发表于 2012-4-15 12:08:33

据有关人员反映:发生在4月7日的捷西公路旁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在门口被一辆夏利牌小客车撞倒辗压过,酿成惨剧,受害者头破血流。该小客车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发现肇事后迅速逃离事故现场,并毁灭肇事车牌,继而弃车逃逸。受害者被转送汕尾红十字医院抢救,被医院诊断为“脑死亡”(只剩微弱心跳),随即转入ICU病房,生命垂危。交警接警后,也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等工作,随后追查到该车主,并做了笔录。下午,逃逸的驾驶人才出现,并到交警做笔录,口头答应交费医治受害者,交警其中一警官竟然为肇事车主和驾车者作担保,让他们自由去拿钱救人。据说,现虽然该车驾驶人被“行政拘留”,但车主已去向不明,欠下大量治疗费,医院屡催交无果。事故发生已近一星期了,受害者家属向交警交涉,交警却借口推诿,说是没有抓到肇事车主蔡某人,至今交警没有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合理的回复和妥善的解决方案。


My张建生 发表于 2012-4-15 14:53:24

人命关天!政府部门要尽快处理!

发表于 2012-4-15 18:33:59

“民生无小事”,这两起严重事故如不及时、依法妥善解决和处理,再“置之不理”的话,极有可能引起“群体事态”的扩大,后果更加恶劣了。这就极不利于汕尾市社会的稳定、和谐,进一步影响汕尾市的整体形象,届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难辞其咎”了。

我信母猪会上树L 发表于 2012-4-15 20:34:51

东方红日 发表于 2012-4-15 11: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许有这样的思想,但是,这是不道德的思想喽。

什么是道德你懂不懂
看你不懂

发表于 2012-4-16 02:42:49

两起“悲催”的交通事故至今交警部门还没处理呀!要汕尾的交警干吗?如这样可任由肇事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职能部门“草菅人命”,撞死人当“没事”,不用负责任,那“疯子”也可驾车撞人了,最好撞死那交警!

发表于 2012-4-16 14:35:14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4月16日出版的今年第8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重要文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文章指出,一个政府要让人民满意,必须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级政府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要强化问责,对于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案件和对腐败案件查处不及时的部门、地方,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人民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反馈或向社会公布。
   汕尾交警部门对这两起严重交通事故的确存在不力、不及时的情况;对群众(苦主家人及亲属们)的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没及时回应和依法处理。按温总理在这篇文章中的指示,可以向汕尾交警部门负责人“严格追究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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