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正式通告!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通告陆府通〔2023〕1号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以及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凌晨1时至6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等人员居住区域、仓储区域、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等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输变电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举行民间“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四、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在禁燃时段、禁燃地点和禁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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