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拦下,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
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汕尾交警严厉打击驾驶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智慧新警务,将执法阵地前移,精准展开“报废车”专项整治行动。近日,汕尾交警侦查大队持续强化对重点违法车辆的分析研判、布控预警、拦截检查工作,联合查获了3宗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现给予曝光。 曝光台
时间:2月9日地点:海丰县赤坑镇路段车号:粤NB***0车型:轻型普通货车处罚: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时间:2月10日地点:海丰县海紫公路路段车号:粤NH***0车型:小型普通客车处罚: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时间:2月17日地点:红海湾开发区汕遮公路路段车号:粤N0***8车型:大型货车处罚: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汕尾交警提醒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扰乱社会交通秩序,车辆自身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及驾驶人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一定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来源:汕尾交警侦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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