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宝行老板被逮捕...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汕检刑诉19号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77*******,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海丰县**镇**珠宝行老板,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镇**路**号,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2023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于2021年12月3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 粤刑辖89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汕尾市海丰县**镇开设**珠宝行,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香港供货商订购宝石原料后,以每公斤3-12元不等的包税费委托同案人钟某某、吴某某(均在逃)进口共计8批:其中有4批宝石原料由.钟某某、吴某某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从云浮口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21636.63元;另有4批宝石原料由钟某某、吴某某通过王少悦(另案处理)利用来料加工手册走私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0273.7元。以上8批货物合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81910.33元。
2022年1月18日、202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将偷逃税款人民币521636.63元、160273. 7元,补缴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贸易管制制度和海关监管秩序,故意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委托他人以低报价格方式以及以谎报贸易性质等方式走私进口宝石原料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请依法判决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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