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刚、覃某芳被抓...
【提升安全感满意度】蟊贼接连盗窃农田抽水泵,海丰公安快速出击保民生海丰公安不断提升“打早打小、快侦快破”工作质效,力争“抓现行、打团伙、破链条、追销赃”,全力挤压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近日,海丰公安陶河派出所联合可塘派出所、赤坑派出所侦破一起盗窃案,抓获涉盗窃犯罪嫌疑人1名,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1名,及时为群众挽回损失。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19日,陶河派出所接群众吴先生报警,称其田园内用于耕作灌溉的3部水泵接连被盗。
接报后,陶河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侦查,经现场走访摸排,并充分依托智慧新警务平台逐步锁定嫌疑人身份,11月23日,抓捕时机成熟,该所在可塘派出所的配合下,果断出击,在可塘镇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刚(男,57岁,湖南人,系盗窃前科人员)成功抓获。后经深挖扩线,并在赤坑派出所的配合下,当天下午在赤坑镇抓获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覃某芳(女,48岁,赤坑镇人)。
经审,犯罪嫌疑人黄某刚供述,其10月份以来先后在陶河镇、城东镇盗窃抽水泵10多次,并将盗来的抽水泵卖给犯罪嫌疑人覃某芳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刚、覃某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作进一步侦办。
警 方 普 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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