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汕尾市相关部门能够依法执法
《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存在有何意义?《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存在有何意义,不要一个部门制造麻烦,一个部门又觉得自己是末端执法部门,一直拒绝或拖延执法。另外,我们指的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是商铺与开发商签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市监局仔细阅读下该合同十四条关于限制经营的内容,也请市监局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给我们普一下什么是油烟?什么是废气?什么是异味?《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是明确限制,禁止新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若是市监局觉得还不够理解,可以咨询城管局,城管局从2022年至今也咨询了很多司法部门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若是市监局还不够理解,麻烦就按照《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审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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