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者. 发表于 2024-9-26 18:08:50

“等亡羊再来补牢?” 公用楼梯通道为何变消防管通道?


因购买深圳市润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鹏公司)开发的深汕“半山润府”商铺,遭遇了润鹏公司一系列奇葩操作,致使陷入了购买的商铺既无法使用又无路退房的死循环,万般无奈之下,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帮助,以解目前困境。

因经营办公场所急需,2022年年初意欲向润鹏公司购买半山润府一期(B区)7栋商铺,那时半山润府一期(B区)7栋尚未建成,楼盘的销售人员带领我们参观一期1栋,并介绍7栋的格式、通道、楼梯均与1栋一样。于是,2022年5月17日与润鹏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认购深汕合作区半山润府一期(B区)7栋商业2层共7间商铺,并依约支付全部房款4039342元。2023年5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23年7月28号我司收到润鹏公司的“入伙通知书”后,前往收楼过程中,发现两个楼梯通道与一期1栋楼梯通道建设完全不符。两个公共楼梯通道存在极其严重的危险隐患,存在的问题如下:

1、其中一个楼梯是消防管道设置在公用楼梯通道中,不但占用了公共楼梯通道的大部分面积,而且地面距消防管道只有1.7米的高度,楼梯地面至消防管道对应地面宽度只有0.79米(《民用建筑通用规范》5.3.5条规定“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米;”5.3.7条规定“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米,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米”)。显而易见,这样的公共楼梯建设不可能通过验收,不知润鹏公司是如何一手遮天通过竣工验收?

2、其中另一个楼梯通道,楼梯通道顶部斜梁不仅与1栋横梁不符,且上下楼梯休息平台斜梁垂直距离到上段梯段的净宽只有0.5米(《民用建筑通用规范》5.3.6条规定“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米”,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这样的公共通道设计,如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危机,逃生通道完全无法正常使用,安全隐患严重。

鉴于该商铺的楼梯通行条件完全不能满足日常需要和危机时逃生需要,因此,拒绝收房。从通知入伙开始,8个月的时间内,积极多次与润鹏公司沟通拒绝收房要求整改,润鹏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整改,直至最后对此置之不理。出于无奈于2024年3月诉至深汕法院,要求与润鹏公司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本以为法院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出乎意料的是,被驳回全部诉求。

深汕法院(附判决书)认定(摘要):“案涉房屋具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结论为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

深汕法院判决驳回深圳五建全部诉求的理由中又说(摘要):“从现场勘查的情况,消防管道横在楼梯上方,导致楼梯高度不足 2 米,确不符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但该处缺陷未有证据证明严重影响使用,润鹏公司已同意整改,且作出设计变更方案,可通过整改予以解决,鉴于五建公司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不同意整改,本案对整改问题不作处理,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关于横梁问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该横梁致地面距离现有高度和宽度无法认定为不符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且不足以判定影响使用,”

试问?法院认定“确不符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的房屋是如何通过了竣工验收?

肉眼可见的不符合规范数据规定,如何通过了专业人员的“合格”标尺?

难道一定要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才算有证据吗?众所周知、肉眼可见的严重影响使用为何不能得到认定?

润鹏公司的“同意整改”遥遥无期、法院判决不退房!作为消费者买了房又无法使用,损失谁来买单?

或者说根据现状使用房屋,等到亡羊了再来补牢?但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悲剧,谁来买单?谁又能承担起这个后果?

恳请有关部门告诉消费者,这个难题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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