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兄弟俩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情况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保护好现场这是驾驶人员都了解的基本常识然而汕尾城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上演了一出“兄弟情深”“偷梁换柱”的把戏!案情回顾接到警情2024年09月08日21时45分,汕尾交警市区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在城区西门市场路口,有一辆小车撞到一辆电动自行车(车牌不详),小车已逃逸,有一人躺在地上。接报后,市区大队高度重视,大队领导及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直击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协助医生救治伤者及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迅速确定了肇事逃逸车辆为粤ND****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并沿车辆逃逸路线对其进行追踪,在城区海港路找到肇事车辆。
在肇事车辆附近一男子向民警承认其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人,经查该男子为范某然(男,35岁),经对范某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在对范某然询问过程中,发现其所言与民警掌握的证据不符,支支吾吾,漏洞百出,范某然极有可能是“顶包”者。最终在证据面前及民警的普法教育下,范某然承认其是为亲哥范某增“顶包”,交通肇事逃逸人是范某增(男,39岁),因哥哥有家庭,“兄弟情深”,弟弟想为亲哥扛下责任。
9日4时许,在市公安局有关警种的协助下,办案民警在汕尾市城区**汽车服务公司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范某增,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并带至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范某增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乙醇(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推算发生交通事故时(2024年09月08日21时43分)结果为乙醇(酒精)含量为104.0mg/100ml。
法律责任范某增醉酒后驾驶粤ND****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对范某增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吊销范某增机动车驾驶证。对范某增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同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范某然的违法行为已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酒后驾驶就是拿生命在冒险发生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找人顶包更是不仁不义、漠视法律之举真正的兄弟、朋友应该互相监督在对方触犯法律底线之前及时制止,防患未然千万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既没“保住”朋友还把自己“折了”进去不仅无法得逞,反而害人又害己素材来源:汕尾交警市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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